作者:温才妃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8-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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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思东代表
降低噪音从公共场所做起

 

■本报记者 温才妃

“第一次来到人大,我还得了解人大的建议、批评跟政协提案有什么不一样。现在已经基本搞明白了。”再次见到全国人大代表、苏州大学校长熊思东,他依然如昔,谦虚有礼。

曾为三届“老政协委员”的熊思东,这些年为两会贡献了不少提案,涉及高校发展、人才培养、医药卫生多个领域。今年是他第一次以全国人大代表的身份出席两会,但带来的建议并不比往年的提案少,涉及高校内涵式建设、社会公益事业捐赠、全面放开计划生育、严惩精日分子等多个方面。

“这次带来的第一个建议,也是我在政协曾经提过的——降低环境基础噪音。”熊思东指出,在出境游玩时,几乎所有国家的人都在抱怨,中国人很吵。在地铁、机场、图书馆、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已经成为中国人的一个负面“标识”,严重损害了中国的形象。国家虽然采取了多种措施进行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例如,我国的旅游文明指南其中一条是“不允许大声喧哗”,但事实上执行效果并不理想。

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曾于2008年联合发布《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我国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域的环境噪声限值为白天60分贝,夜里50分贝,1997年我国也颁布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然而,现在一般公共场所的音量都在这之上。

熊思东曾走上街头调研。“你们知道有个环境污染保护条例吗?”“你知道声音高于一定分贝就是违法的吗?”受访的群众都说“不知道”。在他看来,管住噪音需要换一种思路,就像禁烟,提高烟草税收、大力宣传“吸烟有害健康”,并不如规定哪些场合不准吸烟有成效。“政府管不了个人,但可以把车站、码头、广场、会议场所、餐厅等大型公众场合管理好。”他说。

重要的公共场所是铸造个人行为的地方。然而,“相关条例要么不精准、大而同,要么阳春白雪、知者甚少。法律立在那里,宣传、执行、督查做得并不够。要让大众清楚,噪声污染行为不只是一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噪声污染是一种违法行为”。熊思东说,这也是他在人大重提降低环境基础噪音的原因之一。

“第一是环境噪声标准不够细化,执行可操作性不强。法律应明确、精准地告知环境噪音的标准到底是什么;第二是解决公共场所噪声的监督执纪不严问题,消除噪声污染执纪中条块分割复杂、法律责任不明、部门相互推诿问题,在制定噪声防护相关法律时,要完善相应的处罚措施和标准,增强执法的力度和强制力,制定相应的处罚规定。”熊思东强调。

《中国科学报》 (2018-03-14 第1版 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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