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学 医学科学 化学科学 工程材料 信息科学 地球科学 数理科学 管理综合
 
作者:李连达 李贻奎 来源:科学时报 发布时间:2011-5-6 6:19:56
中药将被挤出欧盟市场的反思
 
□李连达 李贻奎
 
正当有些人欢呼复方丹参滴丸“叩开美国FDA大门”、“得到美国FDA认可”是“中药走向世界的范例”、“中药国际化的榜样”等声犹未止,从欧盟传来了中药将被挤出欧盟市场的消息。面对严酷事实,不得不清醒地进行反思。事实上,至今我国没有任何一种中药能以处方药的身份“叩开美国FDA大门”,没有任何一种中药是“走向世界的范例”,“国际化的榜样”。
 
就此,笔者分别从战略、战术两方面进行了反思。
 
从战略角度出发,药品研发具有高投入、高风险、长周期、高回报等特点,美国研制一个新药需要投入8~10亿美元,6~10年时间,而最终能完成三期临床,获准进入市场者仅占7%左右,中药以处方药身份的成功率不会超过10%,不能盲目乐观,过分强调有利因素,忽略不利因素,特别是各国政策、法规、技术标准、人文特点及壁垒政策等不利因素。
 
我们还应该看到,植物药最大的国际市场在欧盟每年销售额约1000亿元人民币,因此应该全力以赴、稳定和发展欧盟市场,而我们却放弃了欧盟市场,结果是美国未进去,欧盟市场又放弃,如此的战略布局,值得反思。
 
过去中药出口以药材、饮片、提取物为主,以食品、保健品为辅,而以处方药身份出口,各国有很多的限制,极难获准注册。
 
而中药国际化的基础是中药现代化、标准化。我们却在这方面的工作进展缓慢,一些关键性难题至今没有完全解决,故应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脚踏实地、扎扎实实的工作,为中药走出去奠定扎实的基础。
 
因此,从战略上考虑,可分两步走。当前仍要以药材、饮片、提取物、食品、保健食品为主,提高安全性、有效性及质量,巩固市场,稳步发展;在此基础上再进行第二步,优选少数安全、有效、质优的中药品种,进行药品注册的探索。
 
回顾欧盟在2004年颁布的《传统植物药注册程序指令》(以下简称《指令》)要求,所有植物药必须在2011年4月30日前完成注册,否则过去进入欧盟的中药将停止销售、使用。今后仍可申请“简化注册”,如能通过才可以在上市,其要求并非高不可及。以我国的科技水平、技术实力,完全能够达到注册要求,但是遗憾的是至今我国没有一种中药注册成功。
 
按照简易注册的要求,每种中药的注册费约100万元,硬件投资400万元,软件投资400万元,共需1000万元人民币,如此高昂的费用直接影响到注册的步伐。
 
欧盟对于植物药的药学研究十分严格,对原料药的质量、农药、重金属、及有害物质的限量,对生产工艺的科学性,质量标准的可靠性与重复性,以及产品稳定性等,都有很严格的要求,这是保证药品安全有效的必要条件,无论出口的中药或国内应用的中药,都应达到这些要求。
 
此外,《指令》还要求中药申请注册前至少要有30年药用历史,在欧盟地区至少有15年的使用历史。前者并不困难,我国中药很多有几十年甚至几百年的药用历史,可以拿出足够的证据。但要提供在欧盟使用15年的证据却有困难。中药从来都是以食品、保健品的身份进入欧盟市场,不可能提供在欧盟15年的“药用历史”。但是可以提供作为食品及保健食品的“食用史”,应向欧盟提出对此规定进行合理解释。
 
这带给我们在战术上的反思是:正确认识我国中医中药的现状,优势与劣势,前进中的困难。提倡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脚踏实地、艰苦努力的作风,少一些空话、大话、假话,虚张声势,自欺欺人的高谈阔论和浮躁风气。
 
紧急启动应急措施,组织有关专家对欧盟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注册程序、注意事项等,认真进行研究,寻求对策,逆流挽舟。
 
当前危机不是药厂能解决的,应作为政府行为,组织有关药厂、部门及主管单位等,集思广益,采取集体行动,优选出疗效显著、安全性好、质量稳定的品种,抢时间、突击研究,完成《指令》中的各项要求,力争有部分品种,通过简易注册。未能通过简易注册者,应允许仍以食品、保健品身份,继续在欧盟销售。
 
有关部门还应该对《指令》进一步研究,“传统植物药”是中药材、饮片、提取物、食品、保健品等全部包括在内?还是专指以药品身份进口的中药制剂(中成药)?在《指令》中规定:“该产品应该是在没有临床医生诊断、处方和治疗指导的基础上,可以被使用的。”显然是专指“非处方药(OTC)”而言,既不是“处方药”,也不是食品及保健品。
 
因此,我们的中药材、饮片、提取物及制成品,如果仍以食品、保健食品身份进入欧盟,应不受此《指令》的限制,有关问题应进一步澄清。
 
《科学时报》 (2011-05-06 B1 科学与健康周刊)
发E-mail给: 
    
| 打印 | 评论 | 论坛 | 博客 |

小字号

中字号

大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