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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科学时报 发布时间:2011-4-6 10:47:34
中国互联网行业垄断状况调查及对策研究报告(二)

 
第三章 中国互联网垄断企业研究
 
互联网垄断作为竞争的对立面,必然会想方设法扭曲市场机制,阻碍技术进步和创新,降低资源配置效率;同时,垄断企业为谋求垄断利润,必然会造成较低的产量和较高价格,而且,由于缺乏竞争也会阻碍技术的进步。本章内容根据垄断程度评价结果,选择其中比较典型的案例,进行专题研究,以作深入探讨。
 
1、中国互联网垄断企业在垄断状态下的发展现状
 
1.1 主要的垄断者
 
从垄断程度评价结果来看,市场已经形成初步的垄断格局。部分中国互联网早期创业企业,已经处于市场支配地位,成了行业垄断企业,比如2010年腾讯、百度、阿里巴巴,这3家互联网公司的市值合计都已经达到774亿美元左右(此处阿里巴巴的市值仅为阿里巴巴B2B,旗下的淘宝、支付宝、阿里云计算、口碑网等诸多阿里巴巴集团子公司不包括在内)。
 
互联网实验室统计,2010年11月,中国互联网上市公司市场价值总和已经达到1105亿美元(整个行业市场总价值约1500亿美元)。
 
腾讯、百度和阿里巴巴3大公司的总市值,在中国互联网上市公司市场总值中高达70%。
 
1.2 腾讯在即时通讯市场的地位
 
腾讯公司是目前中国最大的即时通讯(Instant Messaging,缩写IM)服务提供商。腾讯已形成了即时通讯业务、网络媒体、无线互联网增值业务、互动娱乐业务、互联网增值业务、电子商务和广告业务七大业务体系,并初步形成了“一站式”在线生活的战略布局。2010年11月市值约403亿美元。
 
(1)腾讯QQ的网民覆盖率
 
腾讯2010年第三季度财报显示,腾讯的即时通讯服务活跃账户数达到6.366亿,最高同时在线账户数达到1.187亿。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2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调查显示,截至2010年12月,中国即时通信用户规模达到3.53亿人。数据对比发现,平均每个即时通信用户拥有1.8个QQ账号。
 
(2)腾讯的销售收入及增长率
 
腾讯2009年度财报显示,2009年腾讯总收入为人民币124.4亿元(18.219亿美元)。工信部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互联网基础服务市场规模达到812.1亿元,互联网应用服务市场规模达到1022.4亿元,提供互联网相关服务业企业约有两万家。而腾讯公司一家占互联网全行业总收入的比例就达到6.78%。腾讯公司年度总收入自2005年以来,保持着年平均63.7%的高速增长率。
 
(3)用户增长率
 
腾讯QQ即时通信服务账户数自2006年以来,保持着年均28.2%的高增长率。
 
根据互联网实验室调查发现,腾讯在即时通讯市场超过了在该领域市场份额的二分之一,即已经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其他多方第三方数据也证实了这一点,可以直接推定为腾讯在即时通信服务市场上占有市场支配地位。
 
(4)市场份额
 
2010年第三季度,QQ占据即时通讯市场份额的76.56%。
 
1.3 百度在搜索引擎市场的地位
 
百度是全球最大的中文搜索引擎服务商,目前已经形成了网页搜索、垂直搜索、社区产品、电子商务等多元化的产品线。百度2010年第三季度财报显示,总收入为22.56亿元人民币(约合3.372亿美元),同比增长76.4%。运营利润为11.81亿元人民币(约合1.766亿美元),同比增长126.6%。净利润为10.47亿元人民币(约合1.564亿美元),同比增长112.4%,2010年11月当前市值为283亿美金。
 
(1)销售收入及增长率
 
百度2009年全年营业收入为44.48亿元人民币。根据工信部统计2009年互联网行业总收入数据,百度公司一家占互联网全行业总收入的比例就达到2.42%。纵观2006~2009年百度营收构成,网络营销收入均占据总营收规模的99%以上。百度公司年度总收入自2006年以来,一直高速增长,最高增长率在2006年达到162.5%。
 
(2)流量排名
 
根据alexa(2010-12-2)流量排名显示,百度全球排名第六,国内排名位居第一。
 
根据互联网实验室调查发现,百度在搜索引擎市场超过了在该领域市场份额的二分之一,即已经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其他多方第三方数据也证实了这一点,可以直接推定为百度在中文搜索引擎市场上占有市场支配地位。
 
(3)市场份额
 
2010年第三季度,百度占据搜索引擎市场份额的72.30%。
 
1.4 阿里巴巴在电子商务市场的地位
 
阿里巴巴集团主要范围包括:阿里巴巴B2B、淘宝网、支付宝。
 
阿里巴巴B2B
 
阿里巴巴为全球领先的电子商务公司。通过旗下3个交易市场协助世界各地数以百万计的买家和供应商从事网上生意。阿里巴巴2010年第三季度财报显示,阿里巴巴第三季度总营收约14.493亿元,同比增40.4%。净利润3.661亿元,同比增长55.1%。阿里巴巴注册用户达到5672万,其中付费会员数突破100万,同比增长29.7%,环比增5.3%。2010年11月仅B2B业务市值超过88亿美元。
 
(1)销售收入及增长率
 
阿里巴巴B2B 2009年全年营业收入为38.75亿元人民币。根据工信部统计2009年互联网行业总收入数据,阿里巴巴B2B占互联网全行业总收入的比例就达到2.12%。年平均增长率42.2%。
 
(2)用户规模及增长率
 
阿里巴巴2010年第三季度财报显示,阿里巴巴注册用户达到5672万,其中付费会员数突破100万。自2006年以来,阿里巴巴B2B注册及付费用户规模一直持续增长。
 
(3)流量排名
 
根据alexa(2010-12-2)流量排名,阿里巴巴B2B全球排名第88位,国内为第22位。
 
根据互联网实验室调查发现,阿里巴巴在电子商务B2B市场超过了在该领域市场份额的二分之一,即已经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其他多方第三方研究机构数据也证实了这一点。
 
(4)市场份额
 
互联网实验室统计,2010年第三季度,阿里巴巴在电子商务B2B市场拥有54.39%的市场份额,超过了在该领域市场份额的二分之一,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淘宝
 
淘宝网成立于2003年5月10日,由阿里巴巴集团投资创办。截至2009年底,淘宝拥有注册会员1.7亿;2009年全年交易额达到2083亿元人民币,是亚洲最大的网络零售商圈。
 
根据互联网实验室调查发现,淘宝在电子商务C2C市场超过了在该领域市场份额的二分之一,即已经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其他多方第三方数据也证实了这一点,可以直接推定为淘宝网在C2C市场上占有市场支配地位。
 
(1)用户规模
 
2011年1月6日,淘宝网在淘宝年度盛典宣布,淘宝网注册用户达到3.7亿。根据CNNIC《第2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统计显示,截至2010年12月,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1.61亿。数据对比发现,平均每个网络购物用户拥有2.3个淘宝注册账号。
 
(2)流量排名
 
根据alexa(2010-12-2)流量排名,淘宝全球排名第13位,国内排名位居第3位。
 
(3)市场份额
 
互联网实验室统计显示,2010年第三季度,淘宝网市场份额高达94.7%。
 
支付宝
 
支付宝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由阿里巴巴集团创办。截止到2010年9月底,支付宝注册用户突破4.7亿,日交易额超过20亿人民币,日交易笔数达到700万笔。
 
根据互联网实验室调查发现,支付宝在第三方支付市场超过了在该领域市场份额的二分之一,即已经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其他多方第三方数据也证实了这一点,可以推定为支付宝在在线第三方支付平台服务市场上占有市场支配地位。
 
(1)流量排名
 
根据alexa(2010-12-2)流量排名,支付宝全球排名第166位,国内排名位居第25位。
 
(2)市场份额
 
互联网实验室统计显示,2010年第三季度,支付宝市场份额高达71%。
 
2、互联网垄断市场本质
 
根据互联网行业盈利模式,本报告将互联网垄断划分为两种类型:即两方交易市场垄断、多方交易市场垄断。
 
2.1 两方交易市场垄断
 
两方交易市场垄断,即该市场上只有买方和卖方,卖方垄断市场,价格由卖方制定。
 
互联网市场的买方往往为用户或消费者,卖方为网站方。例如消费者向腾讯购买Q币,用于支付各种收费服务;网络游戏中,玩家购买点卡换取游戏时间等。两方交易市场垄断比较容易判断,其特点与传统垄断相似。
 
2.2多方交易市场垄断
 
多方交易市场垄断(关于多方交易市场的概念,国内学者有将此称为相关市场,也有称为双边市场),即该市场上有三方及以上的参与者,垄断者通过在一方市场上采取免费策略获得垄断地位,而通过另一方市场上获得垄断利益。例如网络广告市场,网站—用户—广告主,这三方参与者的存在,构成了这个交易市场。
 
多方交易市场垄断的判定,具有隐蔽性,即用免费市场上的垄断掩盖了收费市场的垄断得利,人们往往只注意到免费市场上的垄断,而忽略了收费市场。
 
2.3 网民控制与市场支配
 
互联网垄断,一方面表现在对网民控制权的争夺,另一方面表现在对多方市场的控制。控制网民和控制多方市场,是为了巩固自身市场支配地位。
 
互联网垄断与传统行业的垄断具有一些相同点,比如对于市场的控制,对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消费者利益的威胁。但二者又有很大的区别,互联网行业垄断的界定更为复杂。由于网络外部性的特点,互联网行业天然地会走向垄断,在这个过程中尚能追求创新、竞争,一旦达到垄断地位,往往会出现一些缔结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形成经营者集中的并购投资等违反《垄断法》的垄断行为出现。这些垄断行为对社会、对用户、对互联网行业本身都将隐含着深远的影响和隐患。
 
3、滥用垄断力量的表现及有关互联网现象
 
《反垄断法》规定了3种垄断行为,即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在互联网行业中的有关滥用垄断力量的现象如下:
 
3.1 涉嫌捆绑搭售
 
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第三章第十七条第四款,“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被认定为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之一。
 
捆绑搭售是互联网行业中常见的现象,比如微软在操作系统上锁定IE浏览器,导致网景公司衰败,是互联网行业最知名的垄断案例。在中国互联网行业,捆绑搭售现象非常普遍,最典型的就是腾讯的QQ客户端软件。有的捆绑搭售带来了便捷,但有的捆绑搭售带来的是竞争机会的不平等,是利用自身垄断优势挤压竞争对手的行为。
 
3.2 涉嫌侵害消费者选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腾讯公司在2010年11月的3Q事件中要求用户“二选一”的行为是为了排除竞争对手而直接侵害消费者选择权的典型案例,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垄断法》。
 
2010年11月3日,腾讯宣布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作为消费者,本应持有任意选择QQ或者360软件,以及同时选择两项服务的选择权。
 
腾讯QQ拥有超过70%的市场份额。由于QQ上承载的是用户的人际网络关系,因此虽然即时通讯产品的替代产品很多,但是用户迁移人际关系网络的成本却是非常巨大的。而腾讯利用自身的市场支配地位,撕毁用户协议,要求用户卸掉360软件这一举措,侵犯了用户自由选择权,损害了用户利益,涉嫌违反《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原则。
 
3.3 涉嫌歧视性垄断
 
互联网歧视性垄断表现为,在同属免费产品的前提下,对用户提供质量有差异的服务。歧视性垄断是利用垄断地位展开不正当竞争的又一重要表现。百度搜索是国内搜索第一巨头,搜索结果的排序非常重要,也因此形成了百度竞价排名的商业模式。2009年百度提出了“框计算”的概念,推出百度开放平台,理应推行自由、开放、公平的竞争准则,实则是借助市场支配地位,歧视性地提供服务的平台。百度开放平台政策引起了业界和媒体的强烈反应,在舆论的压力下,百度做了一定的调整。
 
搜索引擎平台对搜索结果处理的“内外有别”,有失公允的搜索立场,可以说在源头上强势控制了互联网流量,侵害了网民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
 
3.4 涉嫌缔结垄断协议
 
2010年11月5日,金山、傲游、可牛、百度和搜狗联合在北京宣布不兼容360系列软件,此前,腾讯也宣布不兼容360系列软件。这是继腾讯在装有360机器上停止运行QQ后,中国互联网可能迎来的历史上最大规模的不兼容事件。上述厂商言辞激烈地称360对外言论为“满篇谎言”,并要求360“真心的向全体中国网民道歉!”如不能达到目的,五大厂商表示“我们将选择最惨烈的方式,不惜玉石俱焚,与360战斗到底,永不妥协。”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涉嫌联合抵制行为,将限制竞争,将导致恶性竞争的发生,市场秩序极为混乱,消费者利益无法得到保障。这5家公司分别在互联网最重要的领域包括搜索引擎、浏览器、杀毒软件、输入法等领域存在竞争关系。一旦5家公司实现了对360的不兼容计划,则可能在上述互联网应用领域侵犯到用户的选择权及利益,侵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第四章 互联网垄断的侵害与对策研究
 
1、互联网垄断带来的侵害
 
1.1 对网络经济的侵害
 
网络经济自由是对参与者经济权利的最基本要求,处于参与者经济权利的最核心位置。网络经济自由是包括对网络产品进行投资、消费等在内的网络经济活动不受他人强制的状态。
 
而垄断可能对一切网络经济活动的自由构成限制,特别是体现在对企业的经营自由和用户选择自由的侵害上。
 
垄断者通过强制用户放弃某些产品或服务,或者强制用户“二选一”,或者通过一种隐秘的手段扫描用户的隐私信息,即侵害了用户的自由和自主选择权。
 
1.2对公平竞争秩序的侵害
 
《反垄断法》的核心目的在于捍卫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是实现资源有效配置,有效率地发展经济,推进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增长,稳定物价等经济政策目的的有效手段。
 
但是,在互联网上,垄断现象的产生,违反了捍卫公平竞争秩序这一原则。互联网的诸多垄断是以直接排斥、限制竞争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从微观层面考察,互联网垄断往往通过直接或间接排挤某一产品进入某一特定的产品市场,而改变了特定市场上竞争者的地位,造成了垄断的产生。
 
从宏观方面考察,互联网垄断损害了公平竞争秩序,将本应统一、开放的互联网市场分割为彼此封闭、互不联系的条块结构,妨碍了自由开放、统一市场的形成,阻碍了市场竞争机制建立与完善的进程。
 
1.3 对行业技术创新的侵害
 
互联网垄断抑制技术创新,主要表现为三方面:垄断力量影响技术创新的持久性,垄断力量降低行业技术创新意愿,以及垄断加剧技术创新环境恶化。
 
互联网垄断一方面造成了对中小型企业独立发展的扼杀,另一方面也滋生了腐败的社会毒瘤。在后者的垄断下,中小型网络企业在技术、资本、品牌和政策等方面与市值动辄数十亿上百亿美元的大集团相比,处处受到不公正的待遇甚至是歧视。大集团的技术垄断一方面造成了对中小型企业自主创新的限制,另一方面也扩大了不平等的社会竞争。
 
2、互联网反垄断的特殊性
 
互联网反垄断是个新事物,具有特殊性。具体而言,其特殊之处表现为以下几点:
 
(1)政治性。反垄断是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在市场机制失灵的情况下展开的,对市场进行干预和调控的措施,必然具有政治性的特点。
 
(2)复杂性。被反垄断调查的对象大多是巨头企业,业务庞杂,实力雄厚,商业力量巨大,其对反垄断调查的应对能力也较强,他们能够动用金钱、法律等的力量、对政府和媒介公关,制造舆论等。
 
(3)争议性。反垄断之难还在于存在大量争议、模糊地带,包括垄断结构与垄断行为两种主义认识,反垄断法对相关市场、市场支配地位的确定,垄断与创新,垄断与竞争等,从不同的角度和立场去看反垄断都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
 
3、关于反垄断的对策
 
3.1 社会层面
 
随着中国反垄断法的完善和反垄断机构的成立,在进一步打破垄断,引入竞争的背景下,一方面,需要继续完善现有的反垄断法规体系,另一方面,需要建立和完善公共监管体系。以便改变以往主要靠事前监管的情况,构建既包含事前监管,又包含反垄断(主要是事后)内容的监管框架。
 
为加强反垄断的威慑力,还应加大对滥用垄断力量行为的处罚。罚款是国内外反垄断常见的措施,除此以外,从国际通行惯例来看,反垄断处罚还有强制分拆或解散,禁止并购或者集中等。
 
3.2 行业层面
 
我国互联网的市场化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可以说,没有政府的市场化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经济市场化。基于互联网行业的经济属性和市场结构状况,目前还需沿着“打破垄断,引入竞争”的方向继续推进市场化发展,总体来说,应放宽市场准入,逐步引入多种形式的竞争,并选择时机合理进行行业重组。
 
对于垄断企业而言,也应重视自身垄断地位,积极配合政府监管和公众监督,主动走出垄断困境。以腾讯为例,可以通过开放平台与互联互通,逐步降低垄断的色彩。
 
垄断一直是困扰中国的问题,如行政垄断、国企垄断等。在高科技领域,众所周知的软件硬件垄断已经左右了产业发展,甚至影响了国家发展。如今,在充满活力的互联网领域,面临着垄断的严峻考验。
 
要垄断还是要竞争?自由竞争是否还会是互联网发展的基本精神?垄断状态下,行业是否还能继续保持强大的发展活力?
 
这是摆在政府、行业和每个关心互联网发展的人面前的沉甸甸的问题。
 
(互联网实验室)
 
《科学时报》 (2011-04-09 B2 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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