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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明伟 来源:科学时报 发布时间:2011-2-10 21:50:34
撤销奖项不是终结
 
□张明伟
 
科技部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日前发布通告,正式撤销西安交通大学原教授李连生等2005年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的决定,收回奖励证书,追回奖金。通告称,该项目的推荐材料中存在代表著作严重抄袭和经济效益数据不实的问题。
 
据新华社报道,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确认,这是我国“第一例”因学术造假被撤销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毫无疑问,此决定对维护国家科技奖的严肃性,对纯洁科技界的风气,将起到重要作用。
 
为撤销这一奖项叫好的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这一事件具有标本性意义,对此进行思考与追问也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相关通告并没有详细介绍主要获奖人代表著作严重抄袭和经济效益数据不实的发现过程,但新华社简单介绍了退休教授对其2007年申报教育部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时的实名举报。事实是,退休教授的举报是2010年科技界的一条热点新闻,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还加以报道,西安交大随后也对李连生的严重学术不端行为进行了处理。很自然的问题就是,如果没有教授们的实名举报及相关各方的反应,发现其问题的可能性有多大?毕竟,这一奖项是2005年的奖项。也许不光是国家科技奖,新华社提到的教育部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不知道最终结果如何。如果确实已经获得教育部科技进步奖一等奖,要不要有个说法?
 
通告提到了国家科技奖颁发的法律依据以及操作依据,即《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为了维护评奖的公平、公开、公正,这两份文件对相关程序的规范不可谓不细,但在现实操作中,基本上没有听说通过其规定程序发现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案例。也许是相关规定有震慑性,申请人不敢造假;也许确实发现了并进行了处理,但没有通报。任何评奖程序都不可能尽善尽美,国家科技奖恐怕也难以例外,但在目前党和政府对科技界报以极高期望、科技发展水平和发达国家尚有不小差距,尤其是学风尚待改善的情况下,通过国家最高级别的评奖过程发现学术不端者、处理学术不端者并向社会公布以儆效尤,也是值得考虑的思路。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通告提到,撤销该奖项的依据之一是《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其实,第九十条的规定是,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实行评审信誉制度。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是,推荐单位和推荐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被推荐单位和个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相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不知相关部门有没有注意类似规定;如果注意了,不知道是如何考虑的,结果如何。
 
抄袭剽窃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世界各国都存在。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并不能说明该国的科技界一团漆黑。恰恰相反,发现学术不端并及时合理地处理,也是推动科技发展的力量之一。在中国,科技界的学术不端现象屡有发生,而国家科技奖又是最高级别的奖项,通过国家科技奖遏制学术不端行为,将起到其他方式难以起到的作用。因此,此例奖项撤销事件不能是一个终结,而应通过我们的努力,让其成为新风气的引发点。
 
《科学时报》 (2011-2-11 A1 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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