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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孔祥舵 来源:科学时报 发布时间:2010-8-29 22:4:36
国美事件带给中国民营企业的法律思考

 
孔祥舵: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中国海洋大学,国际经济法 法学硕士。长期从事股票发行与上市,企业并购、资产重组、股权转让等法律服务。参与处理多宗大型民事诉讼、仲裁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谈判、仲裁和诉讼经验。
当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真正分离,而又无法统一时,如何管理好公司?这是中国的民营企业家在迷恋于资本市场光环的同时,不得不面临的严重问题。
 
□孔祥舵
 
随着国美董事局主席陈晓与国美第一大股东黄光裕之间的矛盾公开化与白热化,围绕国美电器的管控权问题,成为近来的热门话题,同时也引起社会各界对此的讨论。从法律角度思考,国美事件对中国民营企业在公司治理的矛盾、高管诚信义务等方面有着深刻的影响。
 
公司治理的矛盾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在公司法的立法理论和实践中,对公司所有者有权选择管理者,董事和高管应对股东负责是一致认可的,只不过各国对公司治理机构的具体职权规定不尽相同。由于国美电器在百慕大注册,在香港上市,要受两地相关法规监管,香港公司条例允许公司章程有规定公司机构职权的自由度,并奉行董事会中心主义,董事会可以行使公司的一切权力。
 
规则是中性的,没有偏颇;规则是抽象的,也是灵活的,这取决于当事人对此的理解和运用。从目前以陈晓为核心的董事会所作的决议来看,从引起贝恩,到否决大股东黄光裕的提议,从通过高管奖励计划到起诉大股东黄光裕,所声称的也是在为维护公司利益,对股东负责。作为一家公众公司,股东的人数是众多的,也并非所有股东的利益是一致,陈晓所做的就是以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名义反对第一大股东,尊重与维护多数股东的决定和利益。因此,在国美电器召开股东大会并产生投票结果之前,我们还不能判断陈与黄各自所为是不是代表公司多数股东利益。同样,还不能判断这是内部人控制下的企业导致的必然结果,即管理权的滥用。
 
事情虽然还没有结果,但事情本身已经给中国的民营企业家敲响了警钟。赴海外上市,除了信息需要及时全面公开、监管更加严格之外,当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真正分离,而又无法统一时,如何管理好公司?这是中国的民营企业家在迷恋于资本市场光环的同时,不得不面临的严重问题。目前在家族型公司向公众公司的转型过程中,创业者们也许已清醒认识到制度的透明化、公开化有利于公司的管理,但是当股份的加速流动,控制权随时可能朝夕不保时,拥有和失去的纠结已经超越了如何管理的层面。黄光裕目前管控权的困境,其自身也是有原因的,因为从黄光裕在创立国美电器到今天的股权演变过程中,不难看出,在享有资本市场带来巨大财富效应的同时,其所持有的国美股权也在一点一点地流失。
 
高管诚信义务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理论上对董事的法律地位的解释有所区别,但是对董事诚信义务的规定却是基本相同,同时公司高管的诚信义务也是各国公司法的一个重要原则。
 
陈晓之所以成为公众指责的对象,是因为陈晓在与贝恩签署的协议中,附加保护条款大多与确保其个人在国美的地位有关,包括董事任期至少3年以上,以其个人名义为国美电器做贷款担保,其董事职务被免会触及违约条款,贝恩因此获得赔偿等;然后陈晓又实施大规模的股权激励,将管理层利益与自己捆绑在一起,使跟随黄光裕多年的旧臣与其对立。尽管这些行为客观上或有利于帮助国美电器渡过危机时期,但主观上却被怀疑争权夺利,被打上了背叛的烙印。而多位高管在面对股权激励时,纷纷站在黄光裕的对立面,似乎又印证了那句话:“所谓忠诚,是因为受到的诱惑不够;所谓正直,是因为背叛的砝码太高。”
 
市场经济的商业规则以法律为基础,而法律的边缘是道德,作为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管,其治理和运营必须符合法律,对投资人负责,履行忠诚义务,更何况,在中国传统社会对道德与情义的尊崇,是讨论忠诚问题时无法回避的现实语境。中国的民营企业从这场商战中还能看到的问题是信任危机,家族企业的扩张及转型,必然要有职业管理人才的引进。采用何种信任机制才能使得企业的江山永固?在企业家与职业经理人互为信任博弈的双方,要想解决两者的信任危机就必须克服企业家的本位思想,同时在以规则规范职业经理人市场时,还应加上道德砝码,建立起适合企业自身的约束机制。
 
其实国美电器是黄光裕和陈晓共同赖以寄身的资产主体,无论管控权争夺的结果如何,国美电器发展得好,才是双方双赢的结果,也符合对全体股东利益负责的基本原则。期待这场关于国美电器管控权的争斗,希望此次争斗的社会意义对于促进中国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有更长久的价值,而不仅仅是留下一堆口水和一地鸡毛。
 
《科学时报》 (2010-8-30 B3 视界·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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