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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衣晓峰 好诚 来源:科学时报 发布时间:2010-3-21 20:43:19
黑龙江遗体和眼角膜捐献条例实施
 
本报讯 记者日前获悉,《黑龙江省遗体和眼角膜捐献条例》自3月起正式施行,同时确定哈尔滨医科大学、佳木斯大学、牡丹江医学院、哈医大附属第一医院等5家教育和医疗机构可接受遗体和眼角膜。据了解,这是该省首次对遗体和眼角膜捐献、登记、接受、利用和处理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填补了遗体和眼角膜捐献地方法规的空白。
 
该《条例》首次明确,对违反规定、未经确认公布擅自接受遗体和眼角膜捐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改变遗体和眼角膜的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捐献的遗体和眼角膜,不得将捐献的遗体和眼角膜用于商业活动。(衣晓峰 好诚)
 
《科学时报》 (2010-3-22 A2 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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