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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熊和生 来源:科学时报 发布时间:2010-3-11 21:32:0
环境质量的科学管理必须建立在环境基准之上
——访地球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员万国江
 
□熊和生
 
近年来,继云南滇池水体污染之后,我国陆续发生了太湖大面积水体污染事件及东部沿海多年红藻大面积暴发,为有效科学地应对这种严重的环境问题,国家在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中设立了《湖泊水环境质量演变与水环境基准研究》项目。对此我国环境质量科学的奠基人之一、中国科学院地球化学研究所地球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员万国江非常赞同。万国江认为,抓住“基准”就是找到了环境质量科学管理的源头。
 
万国江说,20世纪50年代以来,工业污染逐渐成为影响人类生存和健康的突出问题。地质—地球化学家清楚地看到地质环境与人类的生存和健康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特别是人类活动作为一种影响地球形态、结构和组分变化的营力,已经到了不可疏忽的程度。大批地质学家开始献身于地球化学环境的研究。与此同时,大批化学家也从“地球化学”的概念出发,致力于地球环境的化学变化研究;大批生物学家试图从环境变化导致生命机体生理变化的原因上关心地球的化学组成。在不太长的时间内,环境质量的地球化学研究变成了诸多领域学者共同探索的科学主题。几乎与国际学术界的发展同步,我国的科学家们也在保护环境和改善生态的领域开拓了这一崭新的研究阵地。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认识的深化、水质问题的突出及其强化科学管理的需要,这一研究领域备受重视。
 
万国江向记者简要介绍了这一领域研究中关于环境、环境质量、环境质量评价、环境质量标准及环境基准的基本概念关系,以期认识了解其研究的重要环境管理价值。
 
环境科学所指的环境(Environment)是围绕着人群生存的地域空间,以及其中可以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要素和社会要素的总体。环境质量(Environmental quality)则指环境优劣的程度,即是指一个具体的环境中,环境总体或其某些要素对人群健康、生存、繁衍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适宜程度的量化表达,是根据人类的某种或某些具体需求而确定。人们对环境范畴及环境质量的认识具有4个层次的含义:污染的环境质量、自然的环境质量、生态的环境质量和综合的环境质量。从环境污染的概念出发,将环境质量定义为环境或环境的某一部分受到人为污染的程度。通过选择适当的污染指标(化学的、物理的、生物或生态的),测定相应的指标参数,确定合适的环境标准,计算环境污染指数,从而反映出环境受污染的程度。污染的环境质量是当前社会和民众直接关注的重要方面。
 
要认识环境质量就必须进行环境质量评价(Environmental quality assessment),以确定、解释和预测某种人为活动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环境质量评价必须有环境质量标准(Standards of environmenta1 quality)。环境质量标准是以保护人群健康和生存环境为目的,国家或政府对环境中有害化学组分或物理因素的容许浓度(或剂量、或强度)所作的规定。它是一个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和要求的体现,是衡量环境受到污染与否的标尺,也是环境规划、环境管理和制订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一些国际组织也提出环境质量标准,但仅具参考价值而无法律约束力。如世界卫生组织(WHO)曾公布过大气质量标准、饮水卫生标准等。由于环境质量是依据人类的各种要求进行评定,所以环境质量标准也依不同的要求而有许多种类,形成了环境质量标准体系。由此可见,环境质量标准是随着环境问题的评定而产生,与环境质量概念不能分离。
 
17世纪英国产业革命后,环境污染日趋严重。1912年,英国皇家污水处理委员会对河水的质量提出3项标准,即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不得超过4毫克/升,溶解氧量不得低于6毫克/升,悬浮固体不得超过15毫克/升,并提出用BOD5作为评价水质的指标。近几十年来,一些国家先后颁布了不同种类的环境质量标准。如水质标准、空气质量标准、土壤质量标准和生物质量标准等。在上述各类标准中,再按用途的差异或控制对象的不同分为各种具体的标准。近30年以来,我国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已发布国家或行业环境标准400余项。
 
国家制定环境质量标准的基本依据是环境中有害化学组分或物理因素的容许浓度(或剂量、或强度)的环境基准(Environmental criteria),同时,还要依据国家的环境政策和法规、国土的自然环境特征、控制环境污染的技术水平、经济条件和社会要求等。环境基准是指环境中污染物对特定对象(人或其他生物等)不产生不良或有害影响的最大剂量(无作用剂量)或浓度。例如,大气中二氧化硫年平均浓度超过0.115 mg/m3,对人体健康就会产生有害影响,这个浓度值就称为大气中二氧化硫的基准。环境基准和环境质量标准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概念。环境基准是一个科学术语,由环境物质与特定对象之间的剂量—效应关系确定。它不包含社会、经济、技术等人为因素,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它是制定环境质量标准的科学依据。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环境有害化学组分或物理因素的容许浓度(或剂量、或强度)原则上应小于或等于相应的基准值。环境基准是世界各国可互相借鉴的科学资料,但由于各国在研究基准时采用的实验方法或观测项目不同,同一种环境有害组分的基准往往有所不同。
 
为实现环境质量标准或环境目标,需要对人为排放的环境有害组分的浓度或数量所作出限量规定。因而,国家环境管理部门应在环境质量标准的基础上,再制定出用于控制各类污染源的排放标准。
 
《科学时报》 (2010-3-12 A4 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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