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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雷 来源:科学时报 发布时间:2009-8-25 22:28:10
认识非战争军事行动的个性特征
 
非战争军事行动,是军队根据国家或政治集团赋予的职能使命,在履行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这一核心职能,打赢战争的前提下,执行的反恐维稳、抢险救灾、安保警戒、国际维和、联合军演等其他军事任务。简言之,就是军队执行的除战争(包括与战争有直接关联的军队内部的军事任务,如军事训练、演习等)之外的其他军事行动。非战争军事行动,是由现代条件下非传统安全威胁和军队职能使命拓展所决定的,是和平时期军队面临的经常性的军事任务。与战争这样的传统安全军事行动相比较,现代非战争军事行动除具有任务复杂艰巨、多军兵种联合、集中统一指挥、协同保障困难等共同特点之外,还有一些自身显著的个性特点。认真研究这些特点,对于正确认识非战争军事行动的本质,把握其内在规律,提高军队完成非战争军事行动的能力,很有意义和价值。
 
特点一:事发突然
 
众所周知,在人类社会领域中战争最具突然性。但是,战争是由人策划和发动的,因此战前总有迹象可察,有端倪可窥。而人们受到对自然界认识能力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的制约,对许多非传统安全领域威胁的来临很难掌握或很难准确预测。特别是地震、海啸、洪水、火灾等自然灾害,非典、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等大规模公共卫生事件,特大海、空、地面交通事故等,突如其来,势不可挡,危害严重,影响深远,事先毫无征兆或征兆不明。唐山地震、汶川地震、印度洋海啸、缅甸飓风是这样,中美撞机事件、“361”号潜艇失事、胶济线火车撞击事故也是这样。即使是恐怖主义袭击破坏活动,它们同战争一样,也是由人策划和发动的,但恐怖主义这一特殊组织的本质决定其破坏活动的隐秘性、诡诈性和行动的小型多样性,因而比战争更具有突然性,让人猝不及防。2001年发生在当今世界情报系统最为发达的美国的“9·11”事件,就是一个典型事例。
 
特点二:种类多样
 
安全威胁的多元化决定了军事任务的多样化。因此,非战争军事行动的种类多样、样式繁多。目前普遍认可的类型就有:反恐怖行动,平息暴乱骚乱,处置边、海、空防事件,抢险救灾,处置重大恶性事故和公共卫生事件,国际维和,联合军演,安保警戒,保卫陆、海、空重要交通运输线安全等等。而且在抢险救灾、处置重大恶性事故等类型中,还有许多不同样式,如抗击地震、洪水、风暴、冰雪、旱灾、火灾、海啸、雪崩、山体滑坡、火山爆发等;处置恶性海难、空难和陆地交通事故,武器装备试验、爆炸事故等。
 
非战争军事行动领域是一个开放性领域,随着自然界的变化和人类社会的发展,我们还将遇到一些意想到的或预料不到的新的非传统安全威胁。如2009年席卷全球的甲型H1N1流感疫情,人们就没有能够预料到,连预防疫苗都没有提前和及时研制出来。因此,非战争军事行动的种类和样式可能会越来越多。
 
特点三:军民一体
 
由于非传统安全威胁种类多样、涉及范围广泛,仅仅依靠军队的力量应对和处置远远不够。从国内外的实践情况看,军队应对非传统安全威胁、遂行非战争军事行动,通常是在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军队和地方有关力量共同完成的。如,美、德等西方国家,主要是在州政府领导下,依靠本州的消防、警察和预备役部队抢险救灾,力量不足时,向国家行政当局申请,由总统批准军队参加;日本地方政府有权派遣驻地自卫队与其他力量共同参加救灾工作。我国的台湾地区暴发灾害后,立即成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派人参加的“灾害应变中心”,组织指挥军地各种力量共同行动。
 
我国有关法律和军队有关法规在这方面也作出过明确规定,如我军有关条例规定:军队参加反恐怖、防骚(动)乱行动和地震救援、海上搜救、抗洪抢险、森林灭火等抢险救灾行动,通常在党的地方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施。近年来的重大抢险救灾行动和平息拉萨“3·14”事件、乌鲁木齐“7·5”事件中,我军都是在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军队指挥系统集中统一组织指挥部队行动,并得到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和积极保障,与人民群众团结奋战、共同夺取胜利的。
 
特点四:多国联合
 
随着世界政治格局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与国相互依存日益紧密,相互之间的合作领域越来越广阔。在非传统安全军事领域方面,以履行国际义务、发扬人道主义为宗旨的多国联合反恐、联合维和、联合军演、联合救援等行动越来越普遍。
 
2004年印度洋海啸,美、英、法、日、中以及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新加坡、孟加拉等国家进行联合大救援,是历史上迄今为止参加国家军队最多、规模最大的“多国部队”联合抢险救灾行动。
 
近年来,我军与10多个国家军队举行过20多次联合演习,参加20多项联合国维和行动,并积极参加我国政府组织的国际灾难救援行动,在印度洋海啸、巴基斯坦地震、印度尼西亚地震等国际救援行动中,与其他国家救援组织联合救援,表现出色。2008年汶川特大地震,日本、俄罗斯、韩国、新加坡、意大利、德国等10多个国家和地区派专业救援队参与救援,作出了积极贡献。
 
笔者近日有机会到北京军区某集团军工兵团调研参观。该工兵团于2001年4月正式组建了我国第一支国家地震紧急救援队,对外称中国国际救援队。这支专业救援队成立以来,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除了出色完成国内重大抢险救灾任务外,还多次圆满执行国际救援和国际维和任务,受到了国际社会和有关国家政府与人民的高度赞扬,为我国、为我军争得了荣誉。
 
特点五:政策性强
 
恐怖活动、暴乱骚乱和边、海、空防事件等非传统军事安全事件,性质复杂,危害严重,影响深远。处置这类事件,大多数国家和军队都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可供遵循。事发之后,国家和军队还会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临时制定一些具体的政策规定。如,美国陆军于1993年在其《作战纲要》中提出“非战争军事行动”的概念,并划分了范围,规范了行动等,随后又在《联合作战纲要》中对“非战争军事行动”的概念进行了修正,对军队遂行非战争军事行动的规范进行了充实完善;日本自冷战结束以后,制定了60多部与非战争军事行动有关的法规性文件,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俄罗斯在其《国防法》和俄联邦军事学说以及其他法律文件中,对“实施和平时期的武力行动”,也就是所谓的非战争军事行动,作出了许多具体规定;印尼政府在2002年以来的有关法规中,对国民军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作出了明确规定。
 
近年来,我国也相继制定颁发了《突发事件应对法》、《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等70多部涉及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我军制定颁发了《司令部条例》等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军队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作出了相关规定。参加跨国际联合反恐、国际维和、联合军演等非战争军事行动,还将受到有关国际法的制约。军队无论在国内遂行非战争军事行动,还是参加国际组织机构组织的非战争军事行动,都将带有明显的法律政策性,都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政策,在法理上占据和保持主动,否则会造成不应有的严重后果。
 
(作者系军事科学院作战理论和条令研究部副部长)
 
《科学时报》 (2009-8-26 A3 国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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