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池长昀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22/5/18 19:5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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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高奖励比例”不应全面否定

 

近期,聚焦成果转化奖励激励比例是否“过高”问题引发了一些思考与讨论。一些业内人士对比欧美大学,如斯坦福大学的“85%的三分之一”,也就是奖励发明者的比例为28.33%,从而得出我国成果转化奖励比例过高的结论,从50%、70%上升至、85%甚至90%;也有人指出,要当心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攀比风”;还有人提出担忧,如过于强调对于科研团队的奖励,反而不利于各方的积极性。

笔者同意上述观点,亦认为,转化在于生态、在于融合、在于现实生产力,而“奖励”并非转化的核心部分。另一方面,笔者认为:不应全面否定“高奖励比例”的合理性,我们需客观看待科技成果转化“高奖励比例”发挥的积极作用和历史作用。

阳光转化:保障利益

什么是科技成果?一纸文章或一项专利吗?未必。

在转化为产品或某种服务之前,科技成果是无形的、不可见的。更多的情况下它是存在于科学家的脑海里,它可以是个know-how,也可以是个对于各种问题能够迅速提炼出解决方案的能力。

如果把科技成果比喻为“小树苗”,科技成果走出高校院所,其实就是“小树苗”的移植,成果转化要伴随着科研人员持续创新,所以转化更需要“带土移植”。

这个土,既是土壤,也是科技成果完成团队。

如果说开始科学研究是播种的过程,那么不同的科研团队代表着不同的土壤,而阳光、肥料、空气、水则是支持小树苗发展壮大的各种资源。

随着小树苗长成参天大树,大材大用实现转化。而树上果实,不是科技成果,它是种子,是应用激发产生的新知识,是新一轮播种的源头。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正视一个问题,以目前科技成果披露制度的建设情况及存量专利的质量情况,除了个别体制机制比较完善的高校院所外,其他高校院所的科学家如果要创办科技企业,把他的know-how或解决问题的能力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真的需要本单位同意吗?真的能被本单位把握吗?

这里面好像存在着一些问题,不解决的话是有隐患的。所以相关部门先后出台政策,给予“先转化后奖励”“先赋权后转化”两种工作路径,从而解决了一个大问题,告诉有志于从事转化的科学家们:来吧,“阳光”转化一样能保障你的利益。

千金买马:价值认同

从物质上来说,成果转化确实需要大量的资金和资源投入。应用研究阶段还可以通过公共财政资金来满足,但进入概念验证研究阶段就需要社会资本和社会资源的共同参与,而到了产业化阶段更是要以社会资本和社会资源为主。

202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提出,促进技术要素与资本要素融合发展;2021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引导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提早介入研发活动。

成果转化“高奖励比例”表面上只是个物质奖励,实际上它也是精神奖励、更是价值认同。千金买马、子贡赎人、子路受牛,都是办事情所需要讲究的方法策略。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指出,精神物质激励结合。采用多种激励方式,在加大物质收入激励的同时,注重发挥精神激励的作用,大力表彰创新业绩突出的科研人员,营造鼓励探索、激励创新的社会氛围。《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21-2023年)》指出,引导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增强对技术转移人才的价值认同感。

指导思想:激发活力

美国出台《拜杜法案》以来,欧盟好多国家去学,却学了个四不像。问题出在哪里呢?

职务发明的所有权或者说处置权可以给到三个对象:政府、单位、个人。《拜杜法案》做了什么?把原来政府“收藏着”的那部分成果,赋权给单位,从而激发了活力。欧盟部分国家学着《拜杜法案》做了什么?把原来的“教授特权”取消了,收回到了单位,从而降低了活力。这就是为什么欧盟的技术转移相关绩效远远低于美国的一个原因。

审视我们的做法就非常清醒。一方面,各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给予了高校院所自主权;另一方面,高校院所又通过“高奖励比例”把大部分收益奖励给了科技成果完成、转化团队。同时,我们还在探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进一步激发活力。

那么,我们这么做的指导思想是什么呢?“树立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真正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试点实施方案》(2020年))

回到本文开头的那个比例,斯坦福大学的“85%的三分之一”(也就是奖励发明者的比例为28.33%)。这个沿用数十年的奖励比例是否合理,笔者既不肯定,也不否定。我们来看两篇研究文章。

2008年,Saul Lach等人写了一篇论文《大学的发明与激励机制》,文章统计分析了部分大学技术转移激励措施在其创新产出的水平和质量的影响,报告了两个主要结果。

首先,研究人员发现大学的学术研究和发明活动对发明者版税份额(奖励比例)的变化有反应,拥有更高版税奖励份额的大学产生更高水平的许可收入,这一发现意味着学术机构的知识产权设计和其他形式的激励可以产生实际效果。其次,文章的研究表明,私立大学对激励措施的反应以及技术许可办公室的有效性要比公立大学大得多。在私立大学中,提高发明者的版税奖励份额,更能增加大学实际保留的许可证收入。

2012年,Samantha R. Bradley等人写了一篇论文《大学技术转移的模式与方法》,文中指出21世纪的大学是创业型大学,除研究和教学外还有促进经济发展的使命,为了促进未来技术转移的成功和持续的经济增长和竞争力,必须进行一些变革。

首先,大学必须克服技术转移的障碍。要克服这些障碍,大学就需要为教师创造更多激励机制,让他们参与创业活动,例如在晋升和任期决策中也奖励技术转移。其次,适当的奖励制度可以显着提高教师的参与度和单一的技术转移成功率。传统模型忽略了奖励系统的许多方面以及它如何影响技术转移过程。但是,改进的观点既不应忽视也不应低估奖励制度的影响。

笔者撰写本文并非反驳相关观点,而是希望大家能够更加客观看待成果转化“高奖励比例”的积极作用和历史作用。在“高奖励比例”的同时,协议约定、定制化的利益分配方案也是未来发展所需要的,我们应当讲求实事求是、多元发展。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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