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钱俊涛 葛章志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21/9/12 9: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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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科学作品著作权 护航科技创新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带动创新活力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等“全链条”全面跃升。截至2021年6月底,国内(不含港澳台)发明专利有效量达245.4万件,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成效显著。

科技发展与科学文化的繁荣离不开优秀的科学作品,如今科学研究不断深入,科学信息传播模式多样,出现了诸多具有科学作品特点的著作权问题,对国家科技创新战略的实现产生了不利影响。因此,亟需在法律、政策以及技术等方面进行改进,加强完善科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与利用。

科学作品的法律定义定位尚不清晰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写的《著作权与邻接权法律术语词汇》一书中对“科学作品”进行了广义上的解释:“科学作品指符合以科学态度要求的方式来探讨问题的作品。”这个定义过于宽泛,故该书列举了诸如技术著作、工具书、通俗科学著作或实用指南以限定解释。在这种定义上理解科学作品显著性不够,一些未能体现科学精神的作品也被囊括其中。现有定义未能为科学作品划分出显著界线,模糊的定义成为科学作品这一大类在法律政策体系中被忽视的一重要原因。

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条将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与文学、艺术作品并列,确定了文学、艺术以及科学三类需通过《著作权法》进行保护的作品。相较于文学作品和艺术作品,科学作品有其著作权特点。一是科学作品与职务作品的强关联性,很多职务作品是科学作品,如我国《著作权法》所罗列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等;二是部分科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是以单列法的形式体现,如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这类科学作品的保护期限等都与《著作权法》的规定不同。三是科学作品的部分著作权权能难以实践,文学、艺术作品可以通过乐曲、戏剧等形式体现其价值,而科学作品通常难以利用这些形式。

总而言之,科学作品创作属于科学技术社会活动领域,文学、艺术作品属于文化教育社会活动领域,它们在法律调整上有着各自的特点,目前的著作权体系未能体现这种特点,科学作品在《著作权法》中的定义定位不清晰,规范体系尚不完善。

科研活动以及科技传播中的著作权问题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与深入,科学研究中开始产出一些特殊形式的科学作品,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难以定义与保护,但这类作品往往具有极高的科学价值,对其进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例如,根据基因在染色体上线性排列而绘制的基因图谱是基于物种基因客观状态而进行的创作,人类基因图谱因关乎基因编辑技术,在医学伦理方面一直被诟病。如何在合乎伦理的前提下,让著作权制度更好地调整基因技术,从而造福人类,仍需从技术与法律的角度多加思索。

再如科研产出时的著作权问题。相当一部分科研产出的论文或报告等的著作权归属不明确,这归咎于目前科研活动的形式,现在的实验室模式会令科研成果的具体归属不清晰,如一篇论文可能有提出想法者、实验组、论文具体撰写者等多个作者,但这其中的贡献难以厘清,导致了目前一篇论文的作者过多,作者名称有时甚至能占据几页篇幅;另外,科研活动也会产生一些未完成的科学作品,这些作品的权利属性也居于模糊状态,产生了更多新的问题。

除了科研活动外,科技传播产业在近些年来发展迅速,各类科技普及作品层出不穷,在科学文化繁荣以及科学知识的普及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科技传播的过程中,科学作品的著作权问题也逐渐显现。科技传播具有公益性质,而著作权具有垄断独占性质,而著作权制度的规范性和限制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科技传播的广泛性与及时性。这些矛盾引发了科技传播中的著作权问题。

一是著作人身权方面,部分科学作品在被转换形式进行传播时由于传播者水平或其他原因使科学作品表达的规律或者宗旨被歪曲、篡改,科学作品权利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受到了侵害。同时,错误的科技传播作品会给社会公益带来不良影响,但在对传播者进行追责时,往往会被以其非商业性传播为由规避。

二是著作财产权方面,科学作品与专利权的申请联系紧密,部分科学作品的传播会因不合理的公开导致技术披露,使得技术被他人抢先注册专利或因公开难以获得授权,甚至会因公开被他人申请宣告无效,造成经济上的重大损失。

法律的制定具有滞后性,层出不穷的新科技成果给著作权制度带来挑战。一方面,著作权保护为科学作品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著作权保护制度也提高了科学作品传播的成本。因此需要从利益均衡的角度出发,建立更加合理高效的科学作品著作权保护机制,在保护权利人利益的同时充分发挥科学作品的社会价值。因此,对科学作品的著作权法律保护体系进行调整是必要的。

应对科学作品进行全面系统规范调整

在深入实施科技强国、知识产权强国的大战略背景下,保护、利用好科学作品,让知识产权机制成为科技创新的催化剂,需要对现有科学作品体系进行全面系统地规范调整。

一是明确科学作品的定义定位。一方面,建议立法部门加强立法研究,在相关法或者实施条例中明确科学作品的内涵,确定科学作品著作权人身权与财产权的权能,先建立起科学作品著作权的基本制度;另一方面,在上述基础上配套以完善准确的保护制度,特别是对部分特殊形式科学作品的保护,确定科学作品的侵权认定以及救济路径。

二是在科技传播时加强对科学作品的审查与监督。建议在高校与科研院所等主要科研产出地设立专门部门,在对科研成果进行宣传或普及时对最终面向公众的科学作品进行审查,避免科研成果泄露。同时也要对科学作品是否歪曲、篡改了科研成果进行认定,在源头避免错误的科学作品传播,并在后续传播的过程中进行监督。

三是要加强教育宣传,提升科技传播工作者以及科研管理人员的著作权保护意识。要广泛宣传知识产权文化,注重实际案例的学习,教育引导广大相关从业者在科技传播以及日常管理中保护科学作品、尊重他人著作权、主动维护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遵循相关法律与规则。

科学作品作为科学技术表达与传播的重要形式,对科技创新的意义不言自明,充分保护、利用科学作品是贯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应有之义,对于进一步促进人们从事科研活动的积极性与创新主动性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国家亟需在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中重视科学作品,科研机构要加强对科学作品的管理,积极保护和利用科学作品,切实发挥科学作品在教育、创新等方面的作用。

(作者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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