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申冉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6/4/8 10:2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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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考生状告教育厅不作为 查询高考试卷到底有多难

 

中新网南京4月8日电 (记者 申冉)7日,备受关注的江苏省首例高考考生状告教育厅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上,原被告庭辩聚焦在:被告江苏省教育厅是否具备法定职责公开考试信息?高考试卷因涉嫌秘密所以不能公开?查询高考试卷到底有多难?

被“踢皮球”的考生诉求到底难在哪里?

2015年高考成绩公布后,江苏省泰兴第一中学考生小闻发现,历史成绩竟然是C等。平时历史模拟成绩一向得A或A+的她,怀疑自己的考卷被评卷老师误判了。

当年6月,小闻向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提出申请,要求查看自己的考试答卷。在收到的答复中,考试院称,成绩准确无误,学生不能查看答卷。

对于考试院的答复,小闻一家人无法接受。于是,他们向考试院的上级主管部门江苏省教育厅申请公开历史答卷。半个月后,江苏省教育厅的回复是:“不予公开,答卷、各学科在评卷时制定的评分实施细则按照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2015年10月,小闻一家向国家教育部提出了行政复议。2015年11月15日,教育部出具教复字(2015)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要求撤销此前江苏省教育厅作出的“不予公开答卷”的行政回复,同时要求江苏省教育厅于15个工作日内对陈女士的申请重新作出回复。

当年12月14日,江苏省教育厅依据教育部要求,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我厅不存在你申请公开的信息,建议你向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申请公开相关信息。”

随后小闻一家再次调头向考试院提出公开信息申请,得到的回应仍是“不予公开”。

在被两个部门三番四次“踢皮球”之后,小闻的母亲陈女士一气之下将江苏省教育厅告上法庭,要求公开小闻的历史答卷、原始分数以及划分各等级的分数线等信息。

考试院?教育厅?谁有权决定是否公开查卷?

在当天的庭上,原告认为,按照《江苏省教育厅(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苏办(2009)44号)中“主要职责”第12条“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考试和学籍学历管理工作”,明确了被告江苏省教育厅具有高考工作的管理职能。

同时,据最新的《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第五章第三十三条规定:“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考生成绩复核办法及其程序,向考生提供成绩复核服务。成绩复核办法及程序应告知考生。”

第六章第四十一条规定:“考试信息由教育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向社会发布。未经教育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个人提供。”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教育部、省教育厅可以是考试信息的公开方、也是考试信息公开的授权方。”原告代理律师庭上指出。

对此,被告江苏省教育厅代理律师辩称,同样根据该《规定》第四十条:“评卷工作中产生的所有涉及考生答卷、评卷情况、考试成绩等考试信息,只能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留存。”教育厅不留存任何考试信息。

此外,“考试院在回复原告申请时,确有向教育厅报告,但并无向教育厅咨询回复内容,考试院系独立事业单位,独立完成回复。”

当原告质问被告在高考中的职责时,被告代理人和江苏省教育厅出庭代表在私语之后,向法庭表示,代理人并不清楚教育厅在高考中的职责,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法庭呈送书面报告。

原告则在庭上直言,教育厅才是信息公开的授权方和决定方,采取回避的方式,“与下属机构考试院互相‘踢皮球’”。

高考试卷是“秘密”所以不予公开?!

除此之外,高考试卷是“秘密”所以不予公开?也成为庭辩焦点。

对此,原告指出,根据教育部、国家保密局《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教密(2001)2号)第五条第5点:“考试后的考生答卷不属于国家秘密,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掌握,不得擅自扩散和公开”。“该条并无界定‘一定范围的人员’包括哪些人员,也未将考生排除在外,更没有绝对禁止公开。同时,在教育部给予原告的答复中也明确,按照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只是对考试信息的管理需要,并不是定密级。”

原告还指出,在河北等省份已经实行了依申请向考生本人公开考试答卷的案例。

对此,被告代理人模糊回应,称“考试信息中有些是可以公开的,有些是不可以公开的”,但并未当庭明示哪些是不可公开信息,但承诺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法庭递呈书面信息。

在庭审最后,原告代理人陈述,高考对于每个考生来说都是决定命运的重要一关,尽管在私下场合教育部门也坦承过,拒绝“查卷”的原因主要是担忧引发查分潮,以及分数的纠正缺乏可操作性。“但这是懒政的态度,不能因为怕麻烦就不作为。实现考生自由便捷查阅考试信息,不仅是便民利民的措施,更重要的是促进考试的公正和透明。”

被告代理人在陈述中表示,试卷评分是主观行为,无法在法庭上进行公正评判。“公开试卷查询会影响命题人的公正性;同时对于教育考试机构造成巨大的压力,因考试成绩不好而要求审核试卷的请求,会造成公职机关大量的工作,影响其正常履行的工作职能。”

被告代理人在庭后也坦言,原告作为先例的河北一案,仅是个例,“我们可以看到在全国范围都有一些考生有这样的诉求,但都被法院判了败诉。”

该案并未当庭宣判,主审法官讯问了原被告双方意见,均同意将“判决结果在网上进行公示”。

模糊的现状为难的教育部门

对于此案,一位不愿透漏姓名的教育专家坦言,从理论上讲,考生应拥有考后查卷的权利,但从操作上考虑,会非常复杂。

“复查就意味着可能会有评分争议,自然会要求具体到某个题目的重批或者改分,这个也要改那个也要改,带来的不仅是教育部门繁重的工作,同时也可能带来权力寻租的漏洞。”该教育专家认为,总的来说,信息公开是大趋势,但需要一个过程和制度的完善,现在让某个省份的教育部门贸然开了口子,带来的问题可能会比给考生的福利多。

今年4月1日,就有9名高考生状告湖北省考试院,要求公开试卷信息,但该案至今未有审判结果。(完) (原标题:江苏考生状告教育厅不作为 公开考卷信息与否谁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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