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熊丙奇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发布时间:2011-6-11 12: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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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丙奇:不完美的南科大“基本法”暗伏隐患
 
6月8日,被誉为中国高校第一部“基本法”的《南方科技大学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正式公布。当天,深圳市政府通过最新一期《政府公报》披露了全文。《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前,朱清时校长多次提到的“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教授治学、学术自治”的原则被写入《办法》总则。
 
客观上说,这一《办法》的颁布,对于规范南科大办学,相对于此前没有《办法》,迈出了重要一步,而且,校长朱清时也“务实”地认为,“政府已经难能可贵地放了很多权了”。但是,与一些舆论高度赞扬这一《办法》不同,分析整个《办法》以及深圳的有关做法,笔者的感受是,本来十分清晰的现代大学制度概念在《办法》中却变得不清晰。这一《办法》究竟能在南科大办学中发挥怎样的作用,笔者并不乐观。
 
首先,文本中的诸多现代大学制度概念模糊不清,似是而非。比如大学理事会治理,已经提及,但是理事会成员的产生,从表述看,却和国外公立大学的理事会很不相同,《办法》规定,“理事会由政府代表、南科大校长及管理团队、教职工等代表和社会知名人士等组成。理事会理事长由深圳市市长或市长委任的人员担任,理事由市政府聘任。副校长由理事会根据校长提名聘任。”而众所周知,理事会是大学的重要决策机构,其中的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社会贤达,应该由选举产生,才能代表师生、校友、社会力量参与学校治理,否则,如果全部由政府聘任,就仍然是对政府部门负责。
 
其次,已经确立的现代大学制度概念能否落地,充满变数。有现代大学制度的概念,却没有其实质,这在南科大的筹建中,已经不是第一遭。此前,深圳宣传南科大遴选校长,用的是国际通行的校长遴选委员会方法,但最近香港科技大学原校长吴家玮先生却透露,“我发现内地的一些做法跟香港以及国际的做法不大一样。比如我是南科大校长遴选委员会的成员,但是委员会只开过一次会,放在国际上,那是要开无数次的会的。”这提醒大家,政府部门很有可能还是按照传统的做法对待新的现代制度概念,就像此前很多大学有学术委员会,可学术委员会却挂靠在人事处、科研处,没有独立运行空间一样。
 
再次,《办法》执行没有问责机制,政府部门不受约束、创造性地执行《办法》,学校可能毫无办法。比如,该《办法》明确指出,南科大的副校长由校长提名,学校理事会任命,毫无疑问,按照《办法》,深圳组织部门正在进行的南科大局级副校长公选,与这一《办法》背离。既然副校长由校长提名,理事会任命,这关组织部门何事?可是,深圳市委组织部却解释,选出来的两位拟任人选到南科大履行“任职”程序时,将由校长提名、理事会任命。
 
依据组织部门的解释,《办法》规定的校长提名权,变为根据组织部门选拔的结果,进行提名。确切地说,就是走一下形式。这不是公然把校长的提名权架空吗?按照这种“组织选拔-校长提名”模式,校长还有何用人自主权?而更不可思议的是,朱清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组织部已经和我们沟通了,现在正往同一个方向上走。那就是,7月1日,管理办法实施后,由校长提名副校长,理事会聘任。他们之前的遴选程序,可以作为帮助我们提名的前期工作。”看来,他也接受了自己的提名权被架空的现实。
 
对应深圳提出的以全新理念把南科大建设成为世界一流大学的目标,这一《办法》的差距是十分明显的。朱清时校长身处其中,当然能感觉到这一《办法》的来之不易,因此,虽然其很不完美,但也接受。但是,需要提醒深圳和南科大的是,一所大学,如果其创始之处的制度,明知有严重缺陷,却带病而行,寄望今后修补,这会给整个学校的发展带来严重的隐患。
 
笔者一直期望,深圳能尽快制订南科大章程,通过深圳人大的审议,将章程变为南科大的办学宪章,要求政府、相关社会机构都得执行,这样,南科大的办学制度才能真正得以确立,而不是像现在,受制于政府部门,摇摆不定。
 
熊丙奇(上海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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