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国圣 吴晋娜 来源:光明日报 发布时间:2009-7-6 15: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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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何川洋“残酷结局”体现“阳光高考”的诉求
 
北京大学招办主任刘明利7月2日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因为存在民族成分造假的问题,北大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放弃录取重庆今年的高考“文科状元”何川洋。随后,香港大学也正式决定不予录取何川洋,主要原因是面试英语未达标,民族成分造假也有影响。这起引起全国舆论广泛关注的“高考状元”民族成分造假事件,至此有了一个似乎对各方都很残酷的结局。在对何川洋痛失大好机遇表示惋惜的同时,许多人也认为这一“残酷结局”的背后,体现的正是社会对“阳光高考”的正当诉求。
 
谋求“不当得利”导致“一举多失
 
6月24日下午6时,重庆市高考分数正式公布,南开中学的何川洋以659分夺得全市的“文科状元”。得知消息,何川洋的班主任兴高采烈地接受了媒体蜂拥而至的采访。但愉快的庆祝很快就被紧张压抑的氛围替代了:2009年高考刚刚结束,就有媒体曝出重庆一些中学存在高考考生的少数民族成分造假现象。重庆市随即成立联合调查组,对市直属7所重点中学具有少数民族加分资格的238名学生进行全面调查。联合调查组6月22日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全市共31名考生为获得高考加分,更改了民族成分,将户籍迁入少数民族聚居地。
 
何川洋正是这31名考生中的一员。
 
媒体追踪采访了解到,何川洋是重庆市巫山县官阳镇人,父亲何业大为巫山县招办主任,母亲卢林琼为巫山县委组织部副部长、编办主任。6月29日,中共巫山县委召开常委会,决定对在何川洋民族成份造假事件中负有责任的何业大予以免职,何川洋的母亲卢玲琼则被宣布停职。
 
很快,重庆市教委表示,根据调查结果,取消何川洋的高考加分资格。但对社会极为关注的是否取消何川洋的录取资格,重庆市教委当时未作明确答复。有专家随后分析说,取消加分资格并不意味着取消录取资格,这也就意味着,只要高考成绩达到报考学校的录取分数线,何川洋就可能被录取。接受媒体采访时,何川洋曾表示希望能够进入向往已久的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或许是“高考状元”的光环引起了更多人的关注,关于是否应该取消何川洋的录取资格,社会舆论存在着明显的分歧,甚至一些专家的观点也尖锐对立。
 
最后,北京大学、香港大学纷纷做出了不予录取何川洋的决定。
 
谁该受罚?该怎么罚?
 
“民族成分造假”事件被曝光后,何川洋的父亲何业大和母亲卢林琼都表示,愿意就此事向社会公众真诚道歉,同时一再强调,何川洋与造假事件没有任何关系,而且也没有享受到加分政策。护犊情深,让人动容。
 
许多人也对处于风口浪尖的何川洋给予了同情。一些网友认为,民族成分造假的始作俑者是何川洋的父母,何川洋只是被动“服从”。对于一名为了进入名牌大学深造而苦读了十多年的学生,取消录取资格实在过于残酷。还有人将造成这一局面的责任,归咎于相关部门把关不严、徇私舞弊、以权谋私。一些极端的观点,则攻击要求取消何川洋录取资格者是出于忌妒。有一家门户网站就何川洋是否应该受罚、应该怎样处罚等进行了网络投票,结果有六成人支持“正常”录取何川洋。
 
但也有人坚持必须按规定取消何川洋的录取资格,依据是今年高考前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曾联合下发《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分有关规定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对于弄虚作假、违反规定将汉族成分变更为少数民族成分的考生,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招生考试机构取消其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有关责任人员也将受到处理。还有一些人认为,虽然造假一事主要是由何川洋的父母操纵,但何川洋本人同样也是直接参与者。因为如果不经过何川洋同意或何川洋的默许,其父母即使可以通过某种途径改变何川洋的民族成分,也根本无法和没有能力去代替其填写高考所需的相关表格。还有人认为,如果因为何川洋是“高考状元”就保留录取资格,就意味着所谓的《通知》只是一纸空文,或者是“看人下碟”的菜单,必将导致弄虚作假之风愈演愈烈。
 
放弃录取不等于剥夺其受教育权利
 
北京大学在做出放弃录取何川洋决定的同时,还表示如果发现其他报考者出现类似造假行为,也将放弃录取,还希望所有考生以此为戒,做诚信之人,行正义之事。北大招办主任刘明利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鼓励何川洋积极面对现实,从自身找原因,改过自新,努力在今后的道路上不再犯原则错误,做一个真诚正直的人。他说,北京大学依然欢迎何川洋。
 
“北大放弃录取何川洋,既维护了高考的公正性,但又没有影响他受教育的权利,从法律和道德来讲,都是比较合理的。”西南政法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教授蒋后强博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何川洋的事件不能仅用法律来论断,还应该考虑国家的国情和政策,高考制度的特殊性等。蒋后强说,何川洋已满16岁,依据民法规定,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人。如果他是在知情的情况下造假,就一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使他不知情,因为事件已经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对于高考的公正性形成危害,即使不承担法律责任,也应该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就现有公开的信息来说,何川洋到底是知情或不知情,没有明确的结论,因此,不便从法律角度来判断北京大学放弃录取何川洋的合法性。蒋后强还认为,保证高考的公正性和维护教育公平与单个人的受教育权相比,从法律上说是公共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权衡问题,不能单从情感的角度来看。高校考虑到造假考生的个人诚信而选择不录取,既维护了高考的严肃性和保护了学校的公信力,也是对其他学生的一种警示。北大不录取何川洋,并不表示他失去了受教育的权利,他还可以到其他高校接受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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