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民义 来源:科学时报 发布时间:2009-11-12 9: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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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与政府推动:日本产学研结合的特点和启示

        2007年,在江苏省组织的产学研对接洽谈会上,中科院、清华大学等科研机构和高校带去了大批新成果。

 
日本在二战后迅速发展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经过几十年的摸索和发展,日本官、产、学、研合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由于同属东亚国家,又有相近的历史文化,以工业立国的战略和企业管理文化更值得我们借鉴,本文将从立法和政府推动两方面予以考察。
 
通过立法促进产学研结合
 
二战后,日本能迅速成为经济技术强国,跟其建立的强大的产业技术研发体系密不可分。也许在基础研究和科学发现等方面,日本不如英、美等国家,但除了在高新技术领域还难以与美国竞争以外,在工业技术领域却和德国一样很有特色和国际竞争力。日本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来支持和促进科技发展、促进科技对经济的推动、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为此,日本政府先后制定了《科学技术基本法》和《科学技术振兴事业团法》。1986年,日本制定了《研究交流促进法》。1998年,日本国会又通过了促进大学技术成果向企业转移的《大学技术转移促进法》和《研究交流促进法》部分修正案。
 
根据《研究交流促进法》部分修正案的规定,企业在国立大学及国立试验研究机构等所在土地(均为国有土地)上建设共同研究设施,将对其土地使用费给予优惠。截至2005年11月,根据《大学技术转移促进法》建立并获得认可的技术转移机构达到41家,这些机构为促进大学科研成果和技术的转移转化起了很大的作用,在大学、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发挥了桥梁和纽带作用。
 
2000年日本政府颁布的《产业技术力强化法》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大学教员可以接受顾问费,在将自己的技术发明商品化过程中,还可以在企业兼职。另外,获得认可的技术转移机构可以免费使用国立大学的科研条件和设施。这些法规的实施,再加上从2003年开始进行的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等措施,大大推动了日本的产学研合作。
 
据日本文部科学省调查,日本国立大学与企业进行的共同研究和委托研究项目近几年呈大幅增加之势,2004年,共同研究项目达到10728个,企业通过共同研究项目对大学的投资额则达到264亿日元。企业委托研究项目也达到15236个,通过委托研究项目对大学的投资额为1012亿日元。
 
政府的主要措施
 
长期以来,日本政府鼓励产业界、大学和科研机构之间的合作。
 
为了加强产学研合作研发和促进产学研之间的技术转移,日本政府出台了很多制度和计划。例如,1996年原日本工业技术院出台了“新产业创造技术开发支援制度”,以培育具有世界竞争力的企业为目标,支持有助于新产业改造升级的技术开发。2001年,日本经济产业省开始实施“中小企业支援型研发事业”计划,促使企业与日本产业技术综合研究所合作开展研究。2003年,新能源产业技术综合开发机构启动了“产业技术研究培育事业”计划,青年研究人员和中小企业相结合组成研究团队,解决企业提出的技术问题,都有望获得资助和补贴。
 
在日本政府2006年3月出台的“第三期科技基本计划”中,产学研合作已被列为日本实现技术创新的重要途径,该计划指出,在过去技术转移活动的基础上,产学研各方要立足于长远的观点开展共同研究,提高合作效果,建立产学研各方之间互惠互利持续发展的合作关系。文部科学省根据“第三期科技基本计划”中关于推进产学研合作的要求,出台了“产学共同研究成果创新化事业”、“独创性研究成果实用化事业”和“产学研合作活动高度化促进事业”三项计划。
 
2001年1月,日本政府为了促进产业与技术的融合,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对一些研究院所进行了重组,例如,经济产业省将其下属工业技术院的15个研究所重组为产业技术综合研究所,并将其身份转制为独立行政法人,身份的转换使其从完全依赖到减少依赖于政府的支持,有助于其与产业界的合作,包括合作开展研究、开展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开展人才和信息交流、开展技术咨询服务等。
 
日本经济产业省和文部科学省也在日本各地联合推进“产业集群计划”和“知识集群计划”,这有助于促进这些企业和大学及科研机构的合作,使之成为产业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同时吸引大型企业共同参与,形成日本的产业集群、知识集群和创新集群。在产学研合作中,特别注重以产业关键技术突破为目标联合开展研发,对研究的进展情况定期进行评估和反馈,加快大学研究成果和专利的推广与实施,加强对产学研合作组织和机构的支持及对其人员的培养。
 
政府支持大学与产业相结合
 
1.大学和企业共同研究制度
 
早在1983年,日本文部省就建立了大学与企业共同研究制度,其宗旨是促进高等院校与企业开展共同研究,促进技术向产业界的转移和扩散。双方通过订立合作合同,帮助企业技术人员掌握最新的研究动态,提高他们的素质和能力,由大学教师与企业研发人员就共同感兴趣的课题,利用大学的科研设施合作研究,大学提供研究条件,企业提供研究经费,研究取得的成果和专利权为双方共有。如果与大学合作的企业不实施专利,同时又不同意对外转让这一专利权,则大学一般会向合作企业索要“不实施补偿”费。当然,这一规定也是为了加快技术和专利向产业界的转移。
 
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日本的一些大学相继创建了“共同研究中心”,作为大学与产业界合作的平台,除了与企业开展共同研究和委托研究外,共同研究中心还为企业技术人员提供研修机会和技术咨询服务。迄今为止,在日本43个都道府县中,已有52所国立大学设立了共同研究中心。在技术人才培养方面,大学的研究生在完成基本理论学习后进入合作企业实习,企业提供经费,为企业进行研发,在其毕业后企业有优先用人的权利。2005年,日本在全国36个地区实施“制造业骨干人才培育事业”计划,由产业界和大学共同建立协会,既为企业技术人员传授知识和技能,也为大学的研究生提供实习的场所和机会。
 
2.委托研究制度
 
日本政府先后建立了委托研究制度、委托培训制度、捐赠制度、研究室制度、经费划拨与使用制度、人员互派制度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推动产学研合作。1997年,日本政府同意将产学共同研究中心设在企业,并且放宽了对国立、公立大学教师到企业兼职的法律限制。2000年6月,日本政府出台了加快尖端科技领域产学合作的新制度,促进企业与大学签订长期合作协议,鼓励企业委托大学进行开发研究。通商产业省也在2000年提出具体的改革方案,如将企业委托大学的研究经费作为企业向大学捐赠的奖学金处理,大学使用捐款时根据有关财政法特例规定,无须向文部省请示,由校长审定即可。
 
3.大学教师在企业兼职
 
1997年,日本政府放宽了对国立、公立大学教师到企业兼职的法律限制,2000年日本政府颁布《产业技术力强化法》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大学教员在将自己的技术发明商品化过程中,可以在企业兼职,从而大大鼓励了大学教师与企业合作的积极性,伴随着兼职的行为,合作的深度和效果也将大大提升。
 
4.大学科技园和创业企业
 
日本的许多大学都建立了科学园,以科学园为载体,推进产学研合作,其中最富盛名的是筑波大学的高技术科学城。这些科学园以大学为中心,与研究机构、企业合作兴办高技术企业和研发平台,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鼓励大学教师创办高科技风险企业,据经济产业省实施的“2004年大学创办风险企业基础调查”显示,2004年日本大学创办的高科技风险企业达1112家,这些高科技风险企业本身也是高技术创新群体。
 
日本的技术中介组织
 
日本中小企业事业团(JASMEC)和日本科学技术振兴事业团(JST)分别隶属文部科学省和经济产业省,前者重在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支持面向中小企业的风险投资和技术转移活动,组织企业界的交流活动;后者则致力于将大学和研究所的成果产业化,并在科技界和产业界之间提供各种交流机会和平台。这两个组织所提供的服务有些是无偿的,有些象征性地收取一点费用。他们的预算大部分来自政府拨款,其职员大多享受公务员待遇。文部科学省还设立了“高科技市场”来促进大学和科研机构的技术向企业转移,具体由科技振兴机构负责经营和管理,协助科技人员申请专利及创办企业,对有市场前景的研究项目进行资助,所获专利与科技人员共享,但科研人员可获得专利收入的50%~80%。
 
为了更加积极、有效地推进产学研合作,科学技术振兴事业团于2005年1月15日创办了《产学研合作杂志》,就产学研合作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和交流。还建立了“产学研合作支持数据库”,为企业、大学和研究机构提供产学研合作的各种信息,该数据库由三个子数据库组成,分别是“产学研合作事业与制度数据库”、“产学研合作从业人员数据库”和“产学研合作机构数据库”。
 
自2001年以来,许多日本的国立科研机构和大学都把技术转移作为重要的工作来抓,设立技术转移办公室,配有专职工作人员。东京大学还与社会资本联合设立风险投资基金,推动成果转化和科技人员创业。
 
日本模式对我们的启示
 
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文献中,日本的学术体制曾被称作“学—官—产”,这种提法突出了大学在科研方面的作用,企业却排在最后,这说明当时仍较注重研发活动和技术供给,但近年来,随着产学研活动的开展,在实际运行中企业的作用和需求更显重要,技术需求导向使得“学—官—产”的模式演变成了“产—学—官”,即企业的需求在产学研中占据第一重要地位。据日本经济产业研究所实施的《2002年度日本企业在研发方面所实施的产学合作情况调查》报告,进行技术研发的企业大约有70%与其他单位联合进行研发合作,近40%的企业与大学进行合作,合作的形式主要是采取共同研究,许多企业表示,今后要加强和大学及科研机构的合作,通过产学研合作,使企业学习到自身不具备的专业知识,提高企业的技术研发能力。
 
日本在产学研方面的做法,包括政府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制定的一系列计划,大学和科研机构与企业开展联合研究或委托研究,大学创办科技园,以及支持技术转移中介机构等等,与我国相比,我们也有与其相近的做法,只是实施的效果可能不尽相同。与其他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似乎没有太多创新之处,其原因可能是日本的跨国企业在全球的领先地位,企业的研发力量较强,企业的管理水平更强,其产品在全球范围内颇具竞争力,国家技术创新的主体由企业承担,所以,在二战后直到上世纪80年代,产业界并未对科技界提出大量的科技需求,日本政府似乎也并未感到产学研合作的紧迫性。
 
日本的国立科研机构和大学没有我国的规模庞大,所以,它们推动产学研的客观条件比我国还要难一些。我国目前还未建立起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绝大多数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不强,迫切需要技术的输入。另一方面,国立科研机构和大学的科研力量较强,政府也具有很强的组织和推动力量,这些条件都使得在政府的推动下产学研理应取得更显著的成绩。
 
在立法方面,我国也制定了相关的推动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法律和法规,但比起具有健全法律体系的法治国家日本,立法对产学研的实际推动作用仍难望其项背。我国要更加注重法律的权威性和对相关法律的执行力度,公开、公正地对产学研项目和计划执行效果进行考核、评估和反馈,探索适合我国实际且有效的产学研组织模式和管理机制,并且,这一模式和机制可能在不同的地区、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都是不完全相同的,是需要我们在实践中探索建立并动态调整变化的。
 
(作者系中科院广州分院院省合作协调委员会副主任、研究员)
 
《科学时报》 (2009-11-12 A3 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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