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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涛 来源:科学时报 发布时间:2008-4-17 3:8:33
杨涛:水资源跨界利用须构建合理博弈机制
 
浊漳河是流经山西、河南、河北的一条跨省河流,三地围绕水资源分配历来纠纷很多。为争夺水权,在河北涉县和河南林州的部分村庄,经常发生群众械斗等恶性事件。为平息这一地区的水事纷争,2000年,国家专门成立漳河上游管理局,通过行政协调、有偿调水等措施,局势趋于稳定。而近期以来,山西再次准备在浊漳河上马吴家庄水库项目,引起了下游河南、河北的强烈反对。(《燕赵都市报》4月16日)
 
水是一种重要的资源,大至国家与国家之间,小至省与省、县与县之间,都存在着生存资源之争。国际上最典型的就是阿拉伯国家与以色列的矛盾,除民族、宗教矛盾外,更重要的就是争夺水源。我国同样是水资源短缺的国家,有资料显示,1990年以来,中国平均每年因旱受灾耕地面积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1/4,全国600多座城市中有400多座缺水,其中110座严重缺水。有限的水资源,在各省市之间争夺不断——前些年,一场水权之争就在北京与河北之间展开。
 
但是,水作为一种会流动的自然资源,很难为任何一个地方所独享。为避免人们在无休止的争夺中互相损伤,相邻的地方必须兼顾各方利益,共同开发、合理利用水资源。《水法》也确立了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几个基本原则:“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跨流域调水,应当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调出和调入流域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然而,要让这些原则发挥作用,要协调不同省市、上下游之间的水资源之争,就必须要有一个各方博弈的合理机制。《水法》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这种大一统的水资源管理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能集中统一调度水资源,在解决各地矛盾时也更具权威性。但是,在今天,利益是多元化的,地方与地方、地方与中央之间的利益并非完全一致,这种大一统的管理机制也可能掩饰了地方的水资源利益,地方在争取自身水资源时也缺乏表达和参与决策权。
 
这一弊端在吴家庄水库上体现得淋漓尽致。吴家庄水库威胁到河南、河北两省的用水安全——水库建成后,遇到干旱年份,位于河南安阳的红旗渠、跃进渠和河北的大跃峰渠、小跃峰渠将面临断水危险。多年来,山西方面想兴建,都遭到河南、河北两省的强烈反对。但是,这一项目在去年10月份通过了水利部的审查,直至今年全国两会,由于河北、河南两省人大代表的激烈反对,这一项目才暂时搁浅。(《东方今报》4月10日)由此推论,项目通过审查之前,河北、河南两省的利益并没有得到充分考虑。
 
因此,要真正协调好水资源纠纷,就必须建立利益攸关方共同参与的博弈机制。各方在程序上要平等,所有的跨地域开发和利用水资源的项目以及水资源如何在各地合理利用的分配方案,都必须在这一博弈机制下检验、论证。只有这样,最终决策才能吸纳各方意见,并最终形成多赢。
 
(作者系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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