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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美]哈德尔 路易斯 余斌/译 来源:科学时报 发布时间:2008-7-15 4:16:3
认证、问责和评估:转型国家高等教育的质量保证体系
 
高教变化需新型质量保证机制
 
在大多数转型国家,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的高等教育政府保证机制已经不再起作用。新兴市场需要新的技术,呼唤着高等院校开发新型高等教育,相应的,社会也需要建立新型的质量保证机制。
 
究其原因,在过去的十年里,公立高校与私立高校的形式上已经发生了一些变化,导致这种变化的因素有两个:一个是社会发展对私立高校的要求导致私立高校的快速崛起;另一个则是在全球化过程中,市场和人力资源的增长也对高校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需求。这就要求我们建立一种新的保证机制。
 
应该从一个国家为人民提供教育机会的公共政策出发,去审视国家的质量保证机制。在这一机制中,机构目标、使机构可以达到目标而设置的政策,以及证明机构表现的程序之间的联系是十分必要的,当这个联系不能形成的时候,机制就会出现问题,在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中,随着高等教育的变化,新的质量保证机制这个议题都变得非常重要。
 
在这方面,国家要保证所有的教育提供者在投资和质量方面都达到一定的标准。这里的“质量”不是由机构的类型所决定,而是要看这个机构是否能够坚持按学术界所公布的外在标准执行。
 
质量保证可以通过以下两类机构进行发展:一是通过自愿的私立认证机构,二是通过如英国和欧盟国家一样,由国家权威机构授权建立的机构进行保证。政府的工作便是致力于建立透明的认证标准,制定客观公正的标准,并建立机制来对所有院校进行认证。
 
认证、问责和评估各有不同
 
国家对高等教育的质量保证可能需要引进三种形式的“协同作用”,也就是鉴定合格、问责和评估,这三者相互交迭,却又是质量保证中不同的基础程序。随着全球化加剧,转型国家中的高等教育进一步发展,这三个因素变得更加具有相关性。它们过去往往在不同的阶段出现,今天却同时出现了。尽管问责制在细节上有所不同,但是这个质量保证过程却同时适用于公立和私立机构。
 
在美国,一些自发性的、非官方的组织机构在国家认证方面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证协会是属于自治形式的,同时,它会定时修订制度上的要求和认证标准。美国的认证制度已经影响了学科内部的一致性,但同时也增强了一定的多样性。一位学者曾提到,“许多不同的机构和中介能在既独立又协作中进行运作,这可以有效地管理我们的学院和大学。”
 
至于认证体系的作用,一方面,一个具有全局性、超越国界的全球性认证体系可以避免大多数国家中存在的区域性问题。另一方面,在推动多样化和保护学术自由中,认证具有一定的作用。由于认证机制可以由官方或者非官方的各种机构构成,因此对学术的多样化多采取宽容的态度。
 
而对于问责,则需要“关注一个教育系统内存在的条件,让这个系统能达到它设定的目标”。
 
与可以有同行参与的认证不同的是,在美国、英国和其他各国,问责制排除了外在同行的参与。甚至在不同的院校中,问责制也有所不同,这是需要跟他们院校的目标联系在一起的。
 
自高等教育创建伊始,问责便是一个永恒的主题,政府需要对高等教育机构保证,保证它们致力于培养社会需要的毕业生,同时,为改善人民的生活进行研究、提供服务。对公立院校而言,政府则保证它们的钱花得很值,保证这些公立院校工作有效率,同时又要有效益。随着成本的上升,问责的压力就更大了。随着转型国家中更多的人进入私立院校就读,支付学费,人们就更加关注问责制。
 
而在评估方面,最新的质量保证程序中的评估于上世纪80年代出现在美国和欧洲。评估行为主要注重教育的产出,以及为预期中的结果作出贡献的程度。如今不管是区域性认证还是专业认证都已改变了认证标准,并加强了指导方针,以证明此学院的毕业生已完成了必要的学习,并且表现良好。而美国的区域性和专业认证协会则更加注重反映学生学习和表现情况的文件,并把它作为认证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对公共政策的建议
 
在转型国家中,包括认证、问责评估在内的相关制度还需要根据出现的新情况进行修订,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再关注公立大学。应该看到一些瓶颈继续延误甚至阻止着一些国家的高等教育的发展,这些瓶颈来源于以前国家对教育和政府政策的集权式控制。针对这一问题, 建议转型国家应该制定恰当的新法规。
 
首先,一些国家应谨慎建立认证基准。这个基准不仅国内针对主要的公立大学,同时也可以适用于其他周边区域或为高质量的私立大学评估教学质量。国家和院校需要理解“一种尺度并不适用于所有的院校”,应针对不同的院校必须建立不同的合适的标准。
 
其次,在认证过程中,必须把公立和私立院校中的知识渊博并受到高度尊敬的学者引进到评估过程中来。工作组的成员必须从学者和各类学院的代表中用正确的程序广泛选择出来。评估者不能来自于教育部或公共部门。
 
第三,认证强制要求所有的颁发学位的大学必须是非赢利的。这种把高等教育从私有企业的机构中独立出来的要求在一些国家是很受争议的,然而它可以把剥削学生的现象最少化。
 
第四,认证过程要求必须有由托管人或监管人组成的外部董事会监管公立和私立院校;董事会同时要以问责性为目的,提供院校表现的定期报告。
 
第五,必须采取恰当的税收政策来推动教育服务事业的发展。税收政策通过向私立院校征税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通过收入税)是无法原谅的。
 
第六,教育部需要分散关于公立和私立大学的决策制定权。通过这种权力分散化,各个大学可以加速对变化的经济需求作出及时反应。中央集权式管理在市场经济中并不能获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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