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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乔新生 来源:科学时报 发布时间:2008-10-23 4:7:23
乔新生:“接力式监管”能否收到实效
 
为保证乳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相关部门试图通过建立“接力式”监管制度,防止奶粉事件再次发生。
 
什么是“接力式监管”?根据规定,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工商管理部门负责乳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乳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组织制定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近年来,在产品质量方面,我国先后颁布了《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文件。《产品质量法》旨在解决产品质量缺陷和产品质量管理责任问题,它充分借鉴了英美法系的严格责任和大陆法系的过错责任制度,制定了一些具体的法律规范。但《产品质量法》中所指产品只限于加工制成品,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制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试图建立“从田间到餐桌”的一体化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但正如人们所看到的,这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原因就在于,政府监管部门过多,法律所设计的监管链条过长,各个部门都负有监管责任,却都不承担具体责任。
 
就乳品来说,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应该把所有执法资源全部放在销售环节。行政执法人员只要发现市场销售的乳品有问题,有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健康权,甚至危害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就应当立即出示执法证件,宣布扣押、查封产品,并要求销售企业立即停止销售。销售企业为了避免倾家荡产,在进货环节必然会配备乳品检验人员,凡是发现产品存在有毒有害物质,应立即通报生产企业,并向乳品监管部门举报。生产企业为了防止产品存在有毒有害的元素,必然会在各个工艺流程和加工环节配备质量监督检查人员,随时控制产品质量。这样的监管模式,不仅大大节约行政资源,而且促使市场主体重视产品质量,防止由于部分产品不合格而导致整个企业关门。
 
或许有人会问:乳品零售企业经营规模较小,如果强化其产品质量责任,会不会导致小商小贩销声匿迹?在现实生活中,乳品销售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规模才能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也只有这样才能降低销售成本。为方便群众,可以鼓励小商小贩销售乳品,政府为他们提供免费的检测设备和技术服务;如果小商小贩拒绝接受检验,或者不主动向政府检测机构提出检测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吊销小商小贩的营业执照。在维护食品安全和搞活流通之间,政府不难作出正确选择。
 
借用市场主体的力量,而不是单纯依靠政府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应该成为今后的立法思路。在食品生产加工的各个环节建立相互制衡的责任制度,不仅可以促使市场主体更加重视产品质量问题,而且节省行政资源,减少行政腐败。
 
当然,建立“逆向”的产品安全约束机制,并不意味着减轻或者免除行政机关的责任,如果在行政机关监管的范围内出现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管机关的负责人必须首先引咎辞职,然后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追究监管机关负责人的刑事责任。而如果相关行政机构滥用手中查封产品等权力,或者以此谋私,就更应该承担责任。
 
(作者系中南财大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科学时报》 (2008-10-23 A1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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