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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琼 沈颖 孙中和 来源:科学新闻杂志 发布时间:2008-4-7 20:18:46
国外防治学术不端行为的措施与借鉴
 
随着我国对科学研究的不断重视,对科研和学术活动的投入不断增加,学术活动中的行为规范日益显现出其重要性,而近几年来爆发出的一些学术不端丑闻使如何有效防治学术不端行为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在防治学术不端问题上已经有比较丰富的经验,本课题希望通过对国外防治学术不端行为的措施进行研究,能从中得到一些有益的借鉴。但本课题不讨论涉及科学本身的伦理价值问题,只从科学研究的基本准则和管理入手探讨如何防治学术不端行为。
 
一、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概念和界定
 
关于什么是“学术不端行为”,中英文本身就有不同的翻译,英文一般称作“research misconduct”,中文大致有“科研不端行为”、“研究不端(不良)行为”及“学术不端行为”等译法;至于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国内外更有诸多的界定。以美国为例,1989年美国公共卫生服务局(PHS)定义为“在计划、完成或报告科研项目时伪造、弄虚作假、剽窃或其他严重背离科学界常规的做法。它不包括诚实的错误或者在资料解释或判断上的诚实的分歧”,1995年美国科研道德建设办公室(ORI)组建的科研道德建设委员会给出的界定是,“科研不端行为是盗取他人的知识产权或成果、故意阻碍科研进展或者不顾有损科研记录或危及科研诚信的风险等严重的不轨行为。这种行为在计划、完成或报告科研项目,或评审他人的科研计划和报告时,是不道德的和不能容忍的”。这两个定义都引起了很大的争议。直到2000年底,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OSTP)给出了一个“标准定义”,它保留了美国公共卫生服务局1989年定义中的“伪造”、“弄虚作假”和“剽窃”这三要素,删除了“其他”的内容。【苗德岁译.美国医学科学院、美国科学三院国家科研委员会撰.科研道德倡导负责行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7】从以后的相关条例看,美国各界基本认可了这个定义。
 
德国马普学会于1997年通过、2000年修订的《关于处理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规定》中列出了“被视为学术不端行为方式的目录”,指出,“如果在重大的科研领域内有意或因大意做出了错误的陈述、损害了他人的著作权或者以其他某种方式妨碍他人研究活动,即可认定为学术不端”。这个定义的一个特色是把行为人的疏忽大意的因素列了进去,不像美国的定义那样主要强调行为人的主观“犯意”。英国维康(Wellcome)基金会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与马普学会的大致相同。北欧四国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分别是,瑞典:“有意捏造数据来修改研究进程的行为;剽窃其他研究者的原稿、申请书、出版物、数据、正文、猜想假说、方法等行为;用以上方法之外的方法修改研究进程的行为。”丹麦:“修改、捏造科学数据的行为;纵容不端行为的行为。”挪威:“在进行科学研究的申请、实行、报告时,明显违反现行伦理规范的行为。”芬兰:“有违科学研究良心,发表捏造、篡改或不正确处理研究结果的论文发表行为。”【杨舰,程远远,严凌纳译.(日)山崎茂明.科学家的不端行为——捏造·篡改·剽窃〔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100】
 
澳大利亚国家健康与药品研究所和校长委员会1997年5月联合发表的《关于科研行为的联合声明和规范》对不正当的科研行为也进行了定义:“指虚构、伪造、剽窃或其它有关的行为。这些行为从根本上偏离了科学界一致公认的科研项目的申请、实施和发表的准则。”该定义声明参考了美国卫生与人类服务部的最新定义,并在美国定义的基础上添加了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认定为不正当的科研行为。
 
从以上对国外关于学术不端行为概念界定的介绍分析可以看出,在世界范围内尚无统一的标准,即便是在一个国家里,对其的界定也有一个不断发展的历程,除了“伪造“、“剽窃”、“弄虚作假”等公认的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要素外,各国对其他的表现形式互有取舍,但基本的目的和要件是大体一致的,反映了国际上在防治学术不端行为方面逐步取得共识。
 
我国科技部2006年发布了《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了明确定义,不但包括提供虚假信息、抄袭、剽窃等,还包括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权以及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定的内容,最后还有一个“余地”和“空间”:“其他科研不端行为”。另外教育部、中科院学部、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等发布的相关规章制度中也有一些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内容。
 
作为国内最高的国立科研机构,中国科学院2007年初制定的《关于加强科研行为规范建设的意见》对“科研不端行为”作了较为明确具体的界定,指“研究和学术领域内的各种编造、作假、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滥用和骗取科研资源等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并详细列举了7条认定标准,一是在研究和学术领域内有意做出虚假的陈述,二是损害他人著作权,三是违反职业道德利用他人重要的学术认识、假设、学说或者研究计划,四是研究成果发表或出版中的科学不端行为,五是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研究活动,六是在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七是对于在研究计划和实施过程中非有意的错误或不足,对评价方法或结果的解释、判断错误,因研究水平和能力原因造成的错误和失误,与科研活动无关的错误等行为,不能认定为科学不端行为。前六条标准里每条又分别列举了各种不端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这个定义比较准确地阐明了科学不端行为的内涵,比较全面地涵盖了其表现形式,是目前我们可以用来定义学术不端行为的重要依据。
 
二、国外防治学术不端行为的机构和措施
 
在国外,官方成立专门的防治学术不端行为管理机构的并不多,据了解,仅限于美国、丹麦、芬兰、挪威和波兰等国家,英国于2006年成立了由多个政府部门和各方机构共同支持组成的“科研诚信小组”,而德国、加拿大、法国、澳大利亚、日本和韩国等国家是由大的学术机构或基金会设立这方面的管理机构。
 
1. 美国。早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联邦政府就在“廉洁与效益总统委员会”下设立了“科研不端行为工作组”;后来为贯彻落实《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联邦政策》,白宫科技政策委员会成立了部门间的协调小组。鉴于生物医学领域逐渐成为学术不端的重灾区,美国于1992年成立“科研道德建设办公室”(ORI),它是最重要的防治学术不端行为的官方机构,隶属于卫生与人类服务部,由之前的两个科学道德建设机构合并而来。同时,重要的科学机构如美国科学院、工程科学院、医学科学院、美国科学促进会和大学等也大多设有内部管理机构负责科研诚信建设和防治学术不端行为。
 
在政策法规方面,目前联邦政府关于防治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政策是2000年发布的《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联邦政策》,它适用于联邦机构开展的研究,通过合同形式为联邦政府开展或管理的研究,或者由联邦政府支持在研究机构(包括大学和产业界)所开展的研究。它对发现不正当研究行为的要求、联邦机构和研究机构各自的责任、公正及时程序指南、联邦机构行政措施、其他组织的作用进行了具体的规定。【王艳.美国的科研诚信:联邦政府的作用〔J〕.科学对社会的影响.2007(1):11】在联邦政府之下,23个涉及从事或支持研究的政府部门如交通部、劳工部、能源部、环保局、卫生与人类服务部、教育部、国家航天局及国家科学基金会等超过一半的机构也发布了相应的政策。由于美国联邦政府对卫生、生物医药等方面研究的资金投入是仅次于国防投入的第二大项,因此这里特别介绍卫生与人类服务部发布的政策。卫生与人类服务部于2004年4月在联邦公报上发布了《公共卫生服务局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政策》的征求意见稿,经过1年多的征求意见和修改,于2005年5月17日发布并实施其最终政策,该政策的目的是执行法律和政策针对几年来科研不端行为所发生的变化,包括由白宫科技政策委员会于2000年12月6日提出的针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联邦政策和程序。该政策包括两大块,一是汇总的公众意见,包括采纳了哪些意见,没有采纳哪些意见,以及对没有采纳的原因都进行了详述,使公众能够充分了解政策制定、修改的全过程;二是该政策的正文文本,包括概要、科研不端行为的定义、研究机构的责任、卫生服务部的责任、对ORI查处科研不端行为和HHS行政行为提出质疑的机会等。
 
2. 德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德国向来以科学作风严谨著称于世界,在科研领域,比较强调学术自治这一宪法权利,因此没有成立专门的防治学术不端行为的行政机构,而主要是由学术机构或基金会自身来管理,目前在研究理事会、大学和研究机构层面已经建立了相应的机构,并出台了相应的规定和措施。例如,作为国家主要研究资助机构的德意志研究联合会(DFG)自上世纪90年代发生的赫尔曼论文造假丑闻后成立了包括外国知名专家参与、由12人组成的科学职业自律国际委员会,该委员会1997年提交了《关于保障良好科学实践的建议》的报告。另一个著名的学会德国马普学会在2000年出版发行了《科学研究中的道德规范》的报告,分五章对科学研究发展中的道德规范、出版和署名、如何培养接班人、研究项目和计划以及利益冲突的处理等进行了详细阐述,其附录2《关于处理涉嫌学术不端的规定》为认定学术不端、具体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形成科学共同体并开展科研活动的国家,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形成了良好的科研道德风尚和完备的关于研究行为的指南及对不端行为的处理规则,例如英国最高的学术组织团体英国研究理事会及其下属的8个分会都有各自的关于防治不端行为的规定;英国出版道德委员会1999年公布了《良好出版行为指南》,就出版过程中涉及到的伦理和道德问题进行了规范。在国家层面上,2004年英国科技办公室公布了《科学家通用伦理准则》。另外,2006年4月,英国新成立了一个由多家机构共同支持、旨在促进学术诚信的督导小组“英国科研诚信小组”,致力于消除大学中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
 
澳大利亚正在着手制定《澳大利亚负责人的科研行为规范》,加拿大国立的三个科学研究理事会1994年联合发布了《三大理事会关于研究与学术诚信的政策》,法国国家科研中心1994年成立了专门的科研道德委员会。
 
3. 日本、韩国及印度等亚洲国家。一些亚洲国家近年来正成为违反科研诚信,发生重大学术不端事件的灾区,日本的“旧石器发掘伪造事件”、“姐齿秀次抗震强度伪造事件”,韩国的“黄禹锡论文造假事件”以及中国的“汉芯造假事件”等都影响强烈。也正是在这样日益严峻的形势下,亚洲一些国家开始重视并相应采取了一些措施。日本学术会议2005年发表过一份《科学研究中不端行为的现状与对策报告》,此后日本政府和学术界开始重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防治。2006年初,日本政府科学技术政策的最高决策机构——综合科学技术会议发布了《关于切实应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意见》,2006年2月,文部省在其科学技术与学术审议会中新设了防止“科研不端行为特别委员会”,由该委员会形成的《关于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指南》以文部省部门规章的形式发布。韩国自黄禹锡事件后,学术不端行为问题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视,2006年韩国科技部出台了《关于国家研发事业中确保研究伦理及真实性的准则》,详细规定了对学术腐败查处的程序以及相关部门、机构的责任。虽然该准则的效力和内容还有待提高,毕竟是韩国在防治学术不端行为方面的第一部规则,标志着韩国在这方面迈出了一大步。印度的学术界、大学在学术作风问题上向来比较混乱。由于科技人员和大学教授是国家公务员,因此政府对其的监管重点主要放在腐败问题上,而对学术作风不是特别关注。尽管印度科技界也发生过一些学术不端事件,且大学作弊现象比较严重,但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见到有印度政府成立防治学术不端或加强科研诚信的机构以及出台相关措施的报道。
 
三、 对我国防治学术不端行为的借鉴
 
通过以上对国外防治学术不端行为情况的介绍分析,本文认为国外在防治学术不端行为方面有许多成功的做法和好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比如美国在防治学术不端方面既有专门的机构、又有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还有学术机构本身的自律监管措施,从而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防治学术不端行为的体系;英国、德国等国家注重培养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减少了学术不端行为发生的内在因素。
 
防治学术不端行为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既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强有力的监管,也需要科研机构、大学和科学研究人员自身的共同努力。综合国内外的情况,本文对我国防治学术不端行为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 加强防治学术不端行为的法规建设。科技部、教育部等相关政府部门在这方面已经出台了一些政策措施,尤其是科技部2006年发布的《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是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发布的,是目前为止我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专门的防治学术不端行为的政策。但这毕竟只是部门规章,在法律的位阶上不很高,立法上还应当进一步加强。另外我国新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增加了若干章节条款涉及加强科研人员的职业道德、科研诚信和惩处学术不端行为,这将为我国防治学术不端行为提供重要的法律依据。从目前情况看,出台专门的“防治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的立法条件还不是非常成熟,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主要散见于科技进步法、知识产权法等相关法律条文中,本文认为从实际情况出发,当前加强法规建设工作的努力应该着重考虑两点,一是在制定过程中注意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和呼应,避免同位阶的法律条文相互冲突矛盾、低位阶的法律规定与高位阶的法律规定相抵触;二是要提高法律法规条文的科学性、相对稳定性和执行力,能够为适用法律法规提供明确和有效的指引。
 
2. 加强防治学术不端行为机构的联合与协调。从2006年开始,科技部等相关部门已经加强了这方面的工作。除发布规章外,科技部于2007年初成立了“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科技部还联合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卫生部、解放军总装备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中国科协等部门,正式建立了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制度。6月份,科技部科研诚信建设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成立,15位海内外专家学者受聘为委员。这项工作正在逐步深入,对我国开展科研诚信建设会有促进作用。建议由相关主管部门牵头,进一步完善防治学术不端行为的沟通协调机制,例如在联席会议的基础上建立起日常的工作交流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横向联合,在调查研究、理论课题研究等方面集合各单位、各部门的优势力量,减少重复工作。联合有关部门、机构的力量,建立健全涵盖科研人员基本信息、诚信档案及对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充分的资源共享。
 
3. 加强对科教等领域的科学教育活动的管理。良好的科学教育管理体制机制对于防治学术不端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能够有效减少不端行为发生的机会。在这方面,美国、德国、英国等国家的经验很值得我国学习,他们大多有比较完善的科学教育活动管理体系以及相应的健全的制度机制。我国科技教育主管部门要在充分尊重科学研究规律的前提下加强对整个国家科学教育研究和科技创新的管理建设和制度机制建设,避免导致学术浮躁、急功近利等政策因素,建立起具有现代科学教育管理理念、有利于创新的导向机制。例如在科学教育资源配置上,应当建立起公平、公正的资源配置体制,保证科技投入和科技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建立正确的评价导向,完善科学教育评价体系,包括对人才和科研成果的评价。大学和科研机构要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包括行政管理水平和科研管理水平,让科研人员和为科研活动服务的其他人员在工作中的基本行为都能得到明确和正确的指引,保证科学教育活动健康有序发展。
 
4.加强防治学术不端行为的宣传教育。强化宣传教育,提高科技工作者的学术道德意识和素质是防治学术不端行为的重要环节,其重要性和深远意义毋庸置疑。科学研究的主体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学生,主要是本科生和研究生,二是科研人员和大学教师员工。目前的任务是应尽快研究建立防治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育系统,包括基本理念、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内容构成和组织实施办法等,探索如何针对科研主体中这两大类不同的受众,寻求更适应社会和形势发展的新颖有效的宣传教育方法。对于学生和科研教职员工来说,对其宣传教育的方式方法不仅不宜相同,而且后者的难度显然比前者要大得多。
 
5.加强对防治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只有进行深入的研究,才能更深刻地了解学术不端行为产生的原因及其社会背景,才能总结探索出有效的解决途径。目前这方面的研究工作已经开展了一些,但还是很不够的。一方面,国家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防治学术不端行为研究的指导和支持;另一方面,要建立专门的研究队伍,大学要探索设立相应的专业学科。研究方法和内容上,既要加强理论研究,也要深入科研一线进行调查研究;既要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和科研活动的实际情况进行研究,也要加强对国外这方面情况和工作的学习了解。
 
6. 加强防治学术不端行为的国内外交流。从已经搜集的资料看,无论是国内的交流还是和国外的交流都很不够。2007年9月首届世界科研诚信大会在葡萄牙里斯本召开,我国有2位专家学者参加了此次大会。最近的一次关于这方面的国际交流是9月26日-28日在北京召开的由中国科协和美国科学促进会共同主办的“中美科学家社会责任研讨会”。随着对防治学术不端行为工作的展开和研究的不断深入,加强国内外的交流势在必行,除了官方组织的交流,科学协会、大学、科研机构等相互之间的学习交流也应该积极开展起来。
 
(作者单位:中国科学院监察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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